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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学重点法条(四)
www.110.com 2010-08-23 17:14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最高人民法院2 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乔澜僮铩T诳凸鄯矫娲嬖谧欧椒ㄐ形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弊⒁獗咎豕娑ǖ那澜僮锏陌酥址ǘ加重构成的情形(注意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如何谓 “入户”抢劫、何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何谓“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何谓“持枪”抢劫等。

  尤其注意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作广义的全面的理解,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过失 致人重伤死亡,而且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当场故意杀死他人,即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包括以暴力杀人的方法。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应直接定一罪,即抢劫罪,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对此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应分清致人死亡是为了当场抢走财物还是 占有、控制了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人,如果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之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

  3惫赜谇澜僮锛人煊胛此斓慕缦蕖R话闳衔对此应区别对待。对于本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而言,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而对于具有本条规定的八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抢劫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只要抢劫行为具有其中任何一情节,无论财物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视为抢劫既遂。

  4弊⒁庾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一是第267条第2款的 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注意:这种情形下不论是抢走而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毁坏而根本没占有财物都定抢劫罪,而不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5条、196条、210条第1款、269条;最高人民法 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 条;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堑燎宰铩1咀镉肫渌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2钡燎宰镆允额较大为定罪量刑的要件之一,并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为适 用不同法定幅度的决定性因素。应当明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数额的标准,以便容易确定具体盗窃行为的追诉时效。另外,虽然数额达不到“较大”的标准,但“多次盗窃”的,也可构成盗窃罪。所谓“多次盗窃”即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情形。

  3弊⒁庹攵蕴囟ǘ韵蟮牡燎孕形之定性:

  (1)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根据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

  (2)行为人盗窃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根据第2 10条第1款,应定盗窃罪;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第253条第2 款应定盗窃罪;

  (4)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根据第265条的规定,应定盗窃罪;

  (5)以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根据《关于审理 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四)项规定,应定盗窃罪(这也是一个特例,因为从理论上很难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第(六)项规定,应以《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4弊⒁獾燎宰锟赡苁视盟佬痰姆ǘㄇ樾危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两种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对盗窃罪适用死刑:一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是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而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盗窃珍贵文物”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或者二级文物,而不包括三级文物。

  5备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为盗窃其他财 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行为人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为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6备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7备据上述最高院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要混淆」

  1钡燎阅承┨囟ǘ韵蟮模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这些盗窃行为由于侵犯的主要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特定的管理制度,所以不定盗窃罪,分别根据《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280条的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的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438条的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处罚,对此不要混淆。

  2毙形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这些设备(施)上重要的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以想像竞合犯对待,择一重罪处罚。

  3备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 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所以,不能认为凡未能盗窃到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10条第2款、22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1999年10月9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8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钦┢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2备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3毙形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4庇ψ⒁饣清本条诈骗罪与其他具体诈骗犯罪的界限(如合同诈骗罪、各种金融诈骗罪): 诈骗罪与其他各种具体诈骗犯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它们之间形成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应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一般原则处理。

  5鄙鲜觥豆赜谏罄砣怕业缧攀谐」芾碇刃虬讣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了 一种较为特殊形式的诈骗罪: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6备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一项司法解释,注意这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诈骗行为定性 ,即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诈骗罪定罪处罚。(由于上述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刑法第375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所作的解释,而该条并非我们复习过程中的重点法条,故对此司法解释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在这里点明。)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 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3、268~269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 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乔蓝嶙铮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2弊⒁馇蓝嶙镒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一是本条第2款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 抢劫罪;二是第269条之规定,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弊⒁舛杂谇蓝峁程中产生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行为如何处理。根据上述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刑法理论上讲,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想象竞合犯问题。

  4弊⒁馇分共同抢夺犯罪与第268条的聚众哄抢罪的界限。聚众哄抢罪指纠集多人(3人以上 )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聚众哄抢罪的构成侧重于“哄”,即以“哄、闹”,“哄、吵”为手段,一哄而上进行抢占。再者,聚众哄抢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只能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这些与抢夺罪共犯均有所不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相关法条」 《刑法》第98、271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乔终甲铮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鼻终甲镉肫渌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二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 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

  3鼻终甲锸堑湫偷摹案嫠卟糯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的犯罪。当然,这里仍然要受刑法总则第98条的制约,即当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4弊⒁獗咀镉胫拔袂终甲锏慕缦蓿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83、38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 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 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侵拔袂终甲铮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言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原则上应为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是与侵占罪、盗窃罪区别的关键所在。

  2备据《刑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

  3备据《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与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4备据《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对于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北咀镉胩拔圩锏墓丶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 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上述《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本条的规定即职务侵占罪论处。

  「不要混淆」

  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有两点:一是特殊范围内的人员(主体);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罪 与贪污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财物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认定主体性质应依据《刑法》第93条、第382条第2款等有关规定。但应注意,并不能仅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标准区别二者,因为某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可能成为贪污罪主体(如第382条第2款)。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 金归个 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85、384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桥灿米式鹱铮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并不具有永久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仅是故意擅自动用(既可以归自己使用,也可以是归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归还,这一点是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相互区别的关键。

  2迸灿帽镜ノ蛔式鸸楦鋈耸褂没蛘呓璐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情形: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可以看出,本罪的行为方式同《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二者的不同点一是主体不同,二是挪用资金的范围与性质不同(后者为公款)。

  3备据《刑法》第185条第1款以及《刑法修正案》第7条所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应以本条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备据《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本条的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类人员将国有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依《刑法》第382 条第2款的规定,应定贪污罪。另外,这类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能定第384 条的挪用公款罪,因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5惫赜谌绾卫斫獗咎醯1款“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问题,《关于 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本法第1款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可见,这里“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包括其他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不要混淆」

  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客观表现等方面几乎完全相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原则上可以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判断是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还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 致使国 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72条、第38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桥灿锰囟款物罪。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仅限于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2比隙ū咀锏囊桓龉丶在于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特定款物。行为方式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上述范围的款物挪作他用。

  3弊⒁獗咀镉肱灿霉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犯罪对象的不同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根本

  性的区别是挪用特定款物罪不是挪作归个人使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 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适用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3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敲诈 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乔谜├账髯铩H隙ū咀锏墓丶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2鼻谜├账饕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应参照《关于敲诈勒索数额 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3弊⒁獗咀镉肭澜僮锏那别,它们主要在“胁迫”的方式上有相似之处,对此主要用以下 几个方面区分:一是威胁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暴力;二是威胁的方式是否由行为人当场向被害人发出;三是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否只能在当场当时取得。[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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