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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教授谈“犯罪中止”
www.110.com 2010-08-23 17:14

  (一)中止的时间条件:在犯罪的过程中。

  1.犯罪的过程通常包括三种情形:

  (1)准备过程

  (2)实行过程

  (3)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

  在第三种情形下,行为实施终了,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及时、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依然成立中止。

  2.犯罪中止的几个注意事项

  (1)如果犯罪既遂了,即客体已经遭到实际的破坏了,不可能退回到未完成状态,就不可能成立中止。所以犯罪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都属于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只能是酌定的情节,不是犯罪中止。

  如绑架人质后,又后悔了,主动释放人质的,也不成立中止。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中途主动释放的,也认为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也不成立中止。

  例如,甲拐了一个儿童,四处寻找买家,结果一个多星期都没找到合适的买家,后来又把孩子主动送回家,这种情况也被认为是犯罪的既遂。

  最近有一个案例,三个农民从昆明引诱三个小学生到乡下,给孩子的父母打电话勒索15万赎金。后来小孩与绑匪产生了感情,绑匪就后悔了,在十几个小时以后,把孩子主动送回家。这样的情况,也是不成立中止的,应视为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一般来说,犯罪既遂以后就没有成立中止的机会了。

  (2)如果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通常也是以犯罪未遂处理,不以中止论处。

  例如,夫妻吵架,丈夫在家里挥刀砍杀妻子,妻子趁机逃到院子里,丈夫继续持刀在院中追杀,这时院子里的邻居把丈夫阻止住,将刀夺过来。到此,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应该认定丈夫为故意杀人的未遂。邻居发现妻子的伤势很重,就将其送医院,在邻居的劝说之下,被害人的丈夫也跟着去医院照顾妻子,被害人最终没死。这种情况不能算丈夫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前面的犯罪过程已经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面的对被害人的救治行为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再如,甲为了杀害乙,把乙弄到郊外,用刀子疯狂地砍杀十几刀,认为乙彻底死亡,就离开了作案现场。过了三个小时以后,突然想起作案工具还在现场,害怕罪行暴露,就返回现场寻找刀子。在寻找过程中,发现乙没有死,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这时乙的行为属于杀人未遂。因为在乙离开现场后,犯罪就告一段落,成立了未遂,后来返回现场并不是为了抢救乙,而是为了把自己的犯罪工具拿走,只是偶然发现乙没有死,将其送到医院抢救,这个情况下,尽管乙没有死,仍然是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

  但假如甲在离开现场后,觉得后悔了,抱着一丝乙某没有死的希望,就到现场去抢救乙,发现乙某真的没有死,就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最终乙某没有。我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中止,因为甲的行为毕竟是一个连贯的过程。

  (3)在犯罪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依然能够成立中止。

  例如,甲把乙堵在山洞中,乙跑不掉了,甲就开枪射击,开了两枪没打中,乙就告饶使甲放弃了继续行为,这时是成立中止的。认为甲已经开枪,没有打到乙,是犯罪未遂,甲不继续开枪将乙放过,不成立中止的观点过于教条,因为甲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一连续的过程尚未结束,第二被害人依然无处可逃,甲有继续加害的可能,第三甲没有遭受到意志以外的原因,甲的犯罪行为依旧可以继续下去,这样的情况下甲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依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中止的自动性是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与未遂、预备区别的关键性概念。因为一个未完成罪,如果认为是自动的,就是犯罪中止;如果认为是意志以外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完成的,就是未遂犯或预备犯。

  关于中止的把握,一般认为只要是自主放弃的,就认为是中止。

  1.在理解自主放弃上要注意:

  (1)不以罪犯有真诚的悔改之心为必要,有真诚的悔改之心而放弃犯罪的,是最理想的犯罪中止。如果没有真诚的悔改之心,行为人还是自主放弃了犯罪行为,也认为有自动性。如甲持刀想强奸路人乙,乙知道甲的来意以后,表示愿给甲五百块钱让他到附近找小姐,甲接受了钱,没有对乙实施强奸。这时也应承认甲对乙是自动放弃强奸,成立强奸的犯罪中止。但甲构成构成抢劫既遂,实行数罪并罚。尽管无法判断甲是否有悔改之心,但是认为其放弃强奸的行为,是成立犯罪中止的。

  (2)犯罪中止的自主放弃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点小小的障碍或意外,判断是自动放弃还是意志以外的愿意放弃,就要看这种障碍或意外的阻力有多大。如果这种障碍或意外对其所犯的罪而言,阻力是微不足道的,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行为人自主决定的,或者依然总体可以判断为是自主决定的,大体上可以认为是自动。

  例如,甲夜晚持刀抢劫乙,正在用手拿乙身上的包的时候,突然被乙认了出来,发现是熟人,于是甲就把乙放开,逃离现场。

  对于抢劫的行为人而言,肯定是不愿意抢到熟人的,而甲抢到乙可以说是一个小小的意外,但是并不足以阻碍其进行犯罪行为,因为在抢劫罪中,行为人通常是不会顾及被害人,作为在夜晚犯暴力犯罪的抢劫罪,行为人停止总体可以认为是自主放弃的,不能构成犯罪难以继续的原因,所以认为是犯罪的中止。

  再如,甲拐卖妇女乙,乙说自己有性病,甲就停止了自己的行为;甲拦路强奸妇女乙,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了强奸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前者成立犯罪中止,后者是强奸的未遂。因为性病对于不同的犯罪的阻力是不一样的,对于拐卖而言,妇女乙是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不是与犯罪人本人发生,这时妇女有性病对犯拐卖妇女罪而言阻力不太大,所以应认为是自主放弃。但对于与本人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而言,性病是比较大的障碍,所以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未遂。

  2.主客观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如何认定:

  (1)犯罪人自认为可以把犯罪进行下去,但客观上发生了注定犯罪要失败的原因,罪犯不知,又自主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例如,甲投毒杀害妻子乙,甲后来反悔,就把妻子送到医院抢救。医生在抢救时,发现甲投放的毒药根本没达到毒死的量,但甲并不知道这一情况,且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这时甲的行为也是成立中止的。

  再如,甲潜入财务室盗窃,半天没有打开保险柜的锁,心生悔意,就主动放弃。客观上保险柜里并没有钱,但甲不知道,时也是成立中止的。

  (2)客观上有可能犯罪既遂的,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觉、幻觉,误以为遇到了严重了障碍,不可能进行下去,这时不得不停止,这种情况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是犯罪的未遂。

  例如,罪犯正在盗窃时,听到了风吹草动,以为是有人来了,吓得赶快就跑掉了。这就应归于犯罪未遂。

  (三)中止的表现

  1.刚刚着手实行,通常只要行为人停止继续作案,就认为是中止的表现,这是消极的中止。

  2.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险状态,只是危害结果还未发生,这时行为人只是停止是不够的,还必须付诸行动积极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叫做积极地中止。

  (四)彻底有效性

  彻底有效性是指,彻底地放弃了犯罪意图或者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的有效性是指必须要阻止既遂的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后悔了,放弃犯罪了,并且积极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终因阻止无效,危害结果还是发生了,构成犯罪既遂,就没有可能成立中止的机会了。

  例如被害人已经将行为人投放的毒药吃下去,行为人要成立中止,不仅要求有积极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表现,对被害人进行抢救,而且要求抢救有效,使被害人因为抢救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如果抢救无效,最终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就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没有中止的余地,最多算是有悔罪的表现。

  (五)犯罪撤退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行为人在进行犯罪的准备或实行犯罪的中间,所侵害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犯罪难以进行下去的障碍,因而撤出犯罪的称为犯罪撤退。犯罪撤退通常按照未遂犯、预备犯处理,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例如,甲某等人晚上准备盗窃一银行,事先采好点,要等到下午下班后银行没人的情况下去盗窃。到了晚上8点多钟,到了银行以后,发现银行大楼灯火通明,银行工作人员正在加夜班,这时情况与甲某等人预先的发生变化,犯罪无法进行,于是甲某等人离开。甲某等人的离开看似是主动的,实际上是被动的,因为他们侵害的对象出现了其意想不到的情况。甲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预备犯。

  还有一种情况是出于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撤出犯罪的,认为是自动的。

  例如,甲持刀去杀乙,走到半路的时候,看到路上有严打的标语,还看到街上有联防队员在巡逻,甲感到害怕就回去了。这种情况下,甲并没有见到被害人,路途中见到的情景并不是侵害对象发生变化,使甲的犯罪发生困难,而是途中的情景使甲的观念发生变化,害怕受到惩罚而停止犯罪,应认为是自动放弃。

  (六)犯罪形态的细节问题

  1.一般认为犯罪的未完成(预备、未遂、中止)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因为对于过失犯罪而言,通常无所谓犯罪预备、未遂问题,因为没有犯罪的意图,而且过失犯罪要求发生结果,犯罪才能成立。因此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在我国的过失犯罪中,只惩罚结果犯,不惩罚危险犯,就这个意义而言也不成立未完成,只有成立或不成立犯罪,结果既成事实就构成犯罪,没有既成事实就不构成犯罪。

  间接故意与过失有类似的特性。行为人放任结果,事实上发生了,才追究间接故意的结果,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的,通常不追究间接故意的罪责。因此,间接故意也没有预备、未遂、中止的问题。

  2.犯罪既遂的判断

  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看行为人有没有完整实现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已然的侵害或可能的侵害。但不能单纯地根据有没有造成犯罪结果,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唯一标准,这对结果犯是适用的,但对危险犯是不适用的。另外,不能根据犯罪人有没有实现犯罪目的作为既遂的标准。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实际上法律要求只要实施了拐骗、中转、收买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就认为是既遂。因此,有没有实际卖出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七)未完成罪的处罚原则

  1.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这里的损害不是既遂的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2.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阮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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