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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二)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36.虐待罪:特殊主体,共同生活动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告诉才处理。

  37.遗弃罪:纯正不作为。情节恶劣。不需要告诉才处理。

  38.抢劫罪:不转化。出于其他目的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将其财物拿走,构成2个独立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和盗窃罪并罚。抢劫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害被害人按抢劫与杀人数罪并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论处。

  39.盗窃罪:死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40.抢夺最:乘其不备。携带凶器抢夺不论是否使用,均已抢劫罪论处。

  41.侵占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告诉才处理。

  42.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数额较大。

  43.挪用资金罪:特殊主体,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规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3月。未超3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44.敲诈勒索罪:威胁或要挟。数额较大。

  45.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冬季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的,并罚。

  46.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方法,但暴力不包括至人重伤或杀人,上述行为安牵连犯择一重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之间。严重后果。自然人。

  47.招摇撞骗罪:谋取非法利益,各种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然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按想想数罪原则,定诈骗罪。冒充人民警察从重。

  48.寻畔滋事罪: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共场所欺哄闹事。行为对象不特定。至人轻伤按本罪论,至人重伤死亡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4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本罪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50.伪证罪:刑事诉讼中。特殊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案件立案、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

  51.窝藏包庇罪: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提供交通工具。知情不举不认为犯罪。

  5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脏物罪:对本人犯罪所得窝藏转移不单独构成本罪。

  5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特殊主体。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暴力抗拒执行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择一重处。

  54.脱逃罪:特殊主体: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错拘等无辜者逃离不以犯罪论。使用暴力至人重伤死亡择一重处。

  55.医疗事故罪:特殊主体: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过失。

  56.非法行医罪:自然人。情节严重。故意。

  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自然人和单位。过失。

  5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自然人和单位。故意。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算。毒品以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假毒品冒充真毒品符合诈骗构成以诈骗罪论。不知是假毒品的以未遂论。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或向其出售的从重。

  59.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不以纯度折算。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从重。

  60.组织卖淫罪:对被组织者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不并罚,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并罚。

  61.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熟悉作案环境等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其他。5000以上或不满但情节严重。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可成立共犯。个人贪污5000-10000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减轻免除处罚。按累计数额计算。

  6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活动(5000-1万)、数额较大营利活动(1-3万)、数额较大3月未还。挪用后潜逃、挥霍、犯罪无法退还以贪污罪论。想还还不了的结果加重。挪用救济款物从重。

  63.受贿罪:索取;非法收受为他人牟利,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数额同贪污。国家工作人员。骗人的以诈骗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要挟威胁方式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收受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斡旋受贿要求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64.行贿罪: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被勒索,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6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如查明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按贪污罪、受贿罪论。

  66.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67.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泄漏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商业秘密属想象竟和,择一重处。

  68.徇私枉法罪: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侦察、检查、审判、监管。故意。因受贿犯本罪责一重处。

  69.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审判中。司法工作人员。

  70.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否则以逃脱罪共犯论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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