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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复习重点
www.110.com 2010-08-23 17:17

  (一)总论部分

  1.犯罪总论部分。

  (1)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

  (3)客观方面的行为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

  (5)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

  (6)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

  (7)罪数形态,如想像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法条竞合犯等的理解和运用。

  2.刑罚总论部分。

  (1)累犯、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2)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3)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

  (4)死刑、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等。

  (二)分论部分

  1.两种犯罪的基本类型:犯罪无非是对“人”和“物”的侵犯。因此,犯罪的基本类型之一是对财产的侵犯,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基本类型之二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拐卖妇女、儿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过失致人死亡,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常见罪名。

  2.贪污贿赂罪中的贪污(实质是一种公务侵占)、受贿、挪用公款、行贿等犯罪,这类犯罪往往从与侵犯财产罪区分的角度测试。

  3.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往往是从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基本类型犯罪的竞合、牵连的角度测试。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招摇撞骗罪,伪证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相关的犯罪等。对这些罪名往往也是从与侵犯人身或侵犯财产犯罪区别的角度测试。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盗窃罪共犯的区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与伤害、杀人的界限等。

  5.渎职罪中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这些犯罪往往从与受贿、挪用的关系中测试。

  6.经济犯罪,其中主要是诈骗类犯罪如金融诈骗罪(包括保险诈骗罪等8个罪名)、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伪劣商品相关的犯罪等,对这些罪也往往是从与诈骗罪的界限角度测试。

  其他问题和罪名往往属于“面”的问题,适当记点法律条文就可以了,碰上算运气。当然,掌握的面越宽、越扎实,碰上并答对的机率越高、越有胜算。正所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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