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86~87、93~94条。
「意思分解」
有关所有权的基本理论背景,考生应掌握:
1蔽锶ǖ幕本分类及基本体系:
2蔽锶ǖ目吞迨俏铩8梦锉匦胧怯刑逦铩⒍懒⑽铩N锶ǚɡ砺凵瞎赜谖锏闹匾分类有:
(1)动产与不动产
分类的最主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前者以交付,后者以登记。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某名画家的一幅名画;二是经特定化行为而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如顾客甲某在某电器商场选中的一台××牌29辈实纭6者区分的意义在于:在债的履行中,若标的物为种类物,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可免除继续履行之责任;若为特定物则可免除继续履行之责任,即可以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代替实际履行。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分类意义在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不同:后者不能用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方式。
(4)主物与从物
不同于以上分类的是:主物、从物必须特定于某两物之间的关系才能定论。认定某两个物之间是否为主物、从物关系,本身就是一个考点。
①认定主物、从物关系之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倍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否则,会构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房屋与窗户(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乃一房屋的组成部分),又如轮胎与汽车。
B倍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之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失却其本来的用途(价值),则b物为从物。否则,会构成不存在任何联系的两个独立物,如鞋子与袜子、上衣与裙子、帽子与围巾。
C苯灰坠勰钌鲜游有主、从关系。如装米之麻袋,非为从物。
②二者的分类意义: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之权利变更及于从物(见《担保法解释》第63条)。
(5)原物与孳息
①孳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包括:
A碧烊绘芟ⅲ如植物所结果子,动物所产幼仔,动物所产奶、蛋;
B狈ǘㄦ芟ⅲ如租金、利息、承包金;
C鄙湫益芟ⅲ如福利彩券的中奖奖金。
②确定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若无相反约定,孳息收取权(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
3惫赜谖锶ǖ囊话闾卣骱托ЯΓ应掌握以下几点:
(1)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享有、变动往往涉及第三人,因此各国法严格限制一国法上的物权类型及其内容。物权不同于债的任意主义,物权法采用法定主义:
①物权种类不得自由创设。
例:我国《担保法》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在中国约定不动产质押权是无效的。
②每一种物权的内容不得自由创设。
试析以下两个法条:
A弊罡呷嗣穹ㄔ骸豆赜谑视谩粗谢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为何当事人及登记机关不得约定、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
B薄兜17ń馐汀返87条:为何当事人约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バ矶嗫忌不理解以上两个法条尤其是《担保法解释》第12条,其实答案即在物权法定主义。
(2)一物一权主义
基于物权的排他性,民法学说上有“一物一权主义”原则,这也是学习物权法尤其是担保法之理论基础。
“一物一权主义”,即“一物不存二主”,此处的“权”严格地讲是指所有权,而非他物权。事实上,许多他物权之间,所有权与他物权是可以并存的。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为支配权,且有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如果一个物权的变动不能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进行,必然易滋生纠纷,有害交易安全,因此物权的变动有此原则。这是学习物权法尤其是担保法必备的背景知识之一。
①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外部可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
②公信原则
A比舻笔氯嗽谙碛小⒈涠物权时依法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的物权亦受保护。
B比舻笔氯嗽谙碛小⒈涠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C比舻笔氯嗽谙碛小⒈涠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4)物上请求权
又称物权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妨害。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特殊民法保护方法,仅适用于物权保护而不适用于债权保护,故又称物权的保护方法。具体包括: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
4彼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其区别在于所有人是否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正因为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以它具有物权的基本效力和特征。
(2)所有权是绝对权。即所有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所有权是支配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排他性首先表现在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主义,其次表现在排斥他人干涉。
(4)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这也是物权的共同特征。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之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5)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6)所有权具有永恒性,无期限限制。
5彼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
(1)占有。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可作以下分类:
务必掌握区分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的意义:
①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第三人的善意占有,而恶意占有情形下不成立善意取得;②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取得人对他人之物的善意占有,而恶意占有情形下不成立善意取得;③在不当得利返还上的区别。详见本法第92条的“意思分解”;④在返还原物时的区别。善意占有人可要求所有人支付保管费用,并不返还已获得的孳息,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所有人支付费用,并有义务返还所获得的孳息。
(2)使用权。
(3)收益权。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射幸孳息。
(4)处分权。
6彼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作如下分类:
(1)原始取得指依法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成更高价值的新财产。
添附情形下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依以下方法确定(《民通意见》第86条):①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②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原所有人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③恶意添附的,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没收、征收、税收、征用、国有化等方式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特有权取得方式。
(4)无人继承的财产、无人认领的财产、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等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第79条第1款),但能证明应归公民、法人所有的埋藏物、隐藏物除外(《民通意见》第93条)。
(5)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第79条第2款)。
(6)先占是对所有人自动放弃所有权的抛弃物,第一占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
(7)有关善意取得规则,请参见本法第78条的“意思分解”。
7庇泄夭撇所有权的移转规则,请参见《合同法》第133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考生还应具备以下知识背景:
了解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1辈撇权、人身权;
2本对权、相对权;
3敝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所谓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权利的客体而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身份权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权利的权利。依对抗对方权利的内容,又分为消灭性抗辩权(如债务人提出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后者如担保法上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和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以及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69条)。
形成权,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如合同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选择权等。
- 上一篇: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七)
- 下一篇: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九)
相关文章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二十)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九)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八)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七)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六)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五)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四)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三)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二)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一)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九)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七)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六)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五)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四)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三)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二)
-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一)
- ·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