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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练习题]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www.110.com 2010-07-23 15:24

  重点法条 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 《行政赔偿规定》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配套练习】

  属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A.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在执行治安巡逻任务中,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王某以暴力殴打,致使王某身体造成重伤

  B.某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因为邻里纠纷将邻居赵某打伤

  C.人民警察李明在使用枪支时,未首先对天鸣枪警告,直接向逃跑的聚众赌博的人开枪,造成多人受伤。

  D.某治安联防队员发现李某正在行窃,遂大喊一声,李某猛一转身便跑,不料撞在电线杆上,头部撞成轻伤

  【答案】 BD

  【解析】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B项属于第一种情形,D项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应选BD。A项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行为,C项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行为,均在赔偿责任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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