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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解读(9)——总则
www.110.com 2010-07-23 15:30

  「重点法条」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 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绷⒐Φ男问揭件,《刑法》第68条规定了两个条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补了三个,共计5个条件: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绷⒐Φ氖抵室件或者说效果要件应当是内容真实、有效,必须经查证属实。

  3敝卮罅⒐Φ谋曜迹应当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之规定,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而被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4绷⒐φ叩拇ΨT则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是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 层次是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要混淆」

  本条的立功属于量刑制度方面的立功,不要与《刑法》第78条的立功相混淆,后者属于行刑 制度方面的立功。前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从宽处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后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获得减刑、甚至假释的奖励。

  第四节 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 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相关法条」 《刑法》第70~71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跛体现的数罪并罚原则(方法)有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吸收原则适 用于其中一罪以上(包括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时;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并科原则适用于判有附加刑时。

  2北咎豕娑ǖ氖鞘罪并罚的一般情形与基本方法是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对于判 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的并罚方法,《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 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所发现的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 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第五节 缓刑

  「重点法条」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相关法条」 《刑法》第74、449条。

  「意思分解」

  1笔视没盒痰奶跫:一是对象条件,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 是实质条件(根本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是禁止性条件,即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

  2北恍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遵守有关规定,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但应注意的是,这仅是针对主刑而言,如果犯罪分子同时被判附加刑的,则附加刑并不因此而免除,而是依法“仍须执行”。

  3弊⒁馇别于《刑法》第449条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 度在遵循《刑法》第72条、第74条关于一般缓刑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具有适用时间、对象的特定性,即仅在战争时适用于军人,其效果是,如果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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