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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热点预测
www.110.com 2010-07-23 15:30

  谢安平:卷四涉及的内容,也是各位考生比较头疼的事情。但是,我跟你们说,刑事诉讼法涉及的内容的理论如果从研究的角度来说,它的理论是非常深的,但是如果从考生的角度来说,它的理论相对地比较简单。它主要考的去年已经考过了诉讼与纠纷的处理方式,今年如果要考的话,可能基本上离不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问题。基本原则问题方面,主要涉及的是一个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以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及司法权独立,就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则。主要考这些,后面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它主要是程序性的问题,所以它一般不会考到这些,主要考的基本理论就是前面的基本原则。

  主持人:在谈了对今年卷四的预测以后,希望谢老师再谈谈今年卷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点预测。

  谢安平:卷二的重点预测,我经常讲的,每年的考试万变不离其宗,刑事诉讼法也有考试的重点。第一,我们从开始谈起。那么基本原则里面我刚刚已经讲到,考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也就是说也下列情形的不予追究,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那么每年考试过了追诉时效,都考到了,今年肯定也会考到,各位考生要注意,这条不是死记硬背的,六种情形之一你肯定要掌握,这是第一。

  第二,在各个阶段的不同处理。各个阶段的不同处理,是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任务。比如在侦查阶段,出现这六种情况应该予以撤销,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经常的犯罪行为已经容易导致混淆的,比如说这个案件在检察院,但是在检察院不再审查起诉,而是在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样处理?有好多学员就说了,它在检察院,所以很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其实这就错了,它虽然在检察院,但是它在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而不是在审查起诉。所以,应当撤销案件,而不是不起诉。做这题要注意,注意什么问题呢?不要看它在哪一个部门,而是看它在哪一个阶段。无论在哪个部门,只要在侦查阶段,就是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是不起诉,在审理阶段就是终止审理。对审理阶段有一个案例,在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如果查明确实无罪,应该还被告以清白,宣告无罪,其他的情况一律终止审理。所以,不要看它在哪一个部门,而要看它在哪一个阶段,在哪一个阶段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第一个考试的基本原则里面,肯定要考的。

  第二,管辖要重点掌握,肯定要考的。主要掌握级别管辖,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以及漏罪和新罪的管辖,我在讲冲刺的时候,将会给你们相应的题目,把这些知识点带给你们学习。

  第三,证据。证据每年考试都考到,今年肯定会考,而且主要考的就是一个证据的分类。这个题目有好多学员都答不出来,我今天简要的告诉你们一下,怎样掌握这个答题的规律。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一个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一个是证据的理论分类。它们两个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的,所以它们之间是交叉关系。考试的时候经常考证据的理论分类,有好多的学员把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搞混淆了,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搞混淆了。这个要掌握知识点,哪怕这个证据传来经过转述一百次,只要说明刑事案件的主要的事实,那么它就是直接的证据。也就是说,传来证据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成为间接证据。

  我举一个例子,每年考试都可以考到,答这个题要理解第一个区别。第二个区别,有好多学员说,老师这个证据是假的我怎么办?不要想得太多,是假的你也要这样分类,为什么呢?这里有一个逻辑顺序的问题,分类在先,判断证据的真假在后。分类就是为了审查判断各种证据的真假。

  第四,在证据的理论分类的时候,在同一类当中采用二分方法,非此即彼的关系,同类中互相排斥,不同类是相互包容的。所以我举一个例子,如果按照级性别分,可以把我们的学员或者老师们分为男性和女性,如果按照国籍来分的话,如果把外国人可以把学员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我们可以说一个人既是男人,又是中国人,我们绝不可以说一个人既然男人,又是女人,就是这样的关系。所以,每年都会考到。

  我举一个例子,张三对侦查人员说“我听我的哥哥张二说,张二看到了老王拿了刀砍死了老李。”这个分类很简单,从证据的表现形式来说,是人的陈述,从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作用来说,它是直接证据。从证据的来源来说,他不是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是听他的哥哥来说,所以是传来证据。从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来说,它是有罪证据。所以,这个题就出现了它既是直接证据又是传来证据。因此,我在讲冲刺的时候,给各位重点的讲。

  还有一类,是强制措施等等,我在一开场白的时候,都给各位讲了,今年仍然围绕这方面进行考试,不会超出这些方面。所以,如果你能参加LG400的冲刺班,我将在冲刺班上把这些历年考试的重点,用最简洁、最朴素、用你们最容易掌握的方式总结出来。比如说,我总结出的有许许多多的东西,两个同时、两个例外、就高不就低以及漏罪由原审、新罪由服刑地等等这些口诀在冲刺班上给各位讲。

  主持人:谢老师提到了LG400的冲刺三步曲的培训班,今年谢老师会以什么样子的方式来讲授这个冲刺班呢?

  谢安平:这个问题也是各位学员所非常关心的问题,我的主要方式是以题目的方式,以题目考的知识点来举一反三,在临考之前增加各位对考点的印象,强化对知识点的掌握。比如说,我要出“强制措施”题目,我将会出题目出到“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关系”,以及“取保候审里面的人保和财保的关系”,我通过这个题你可以举一反三,你可以找到哪些知识点。第一,取保候审里面的人保和财保的关系,也就是保证人和财产保证金的关系。那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取保问题的若干问题规定,都规定了对一个人不得同时采用保证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那么我在考试的时候,将出这样的题目。我告诉你,为什么不可能出现对一个人不能同时采取保证人和保证金的制度。很简单,它的理由就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的人交不出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就只好找保证人。所以,保证人制度是保证金的替代措施,因此不能同时使用。

  另外,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两个条件相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也不得同时适用于一个人,这些题目每年考试都是热点。我会把第二个知识点带出来,为什么不能同时适用于一个人,很简单,在司法分析当中,有的人既交不出保证金,因为他是穷人,也没有人愿意替他担保,他又找不到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司法机关只好对他采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从立法精神上来说,是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所以,考试的时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不得同时适用于一个人。因此,你要掌握这些规律的话,很简单了,总结一下来说,从取保候审的内部关系来说,保证金和保证人不得同时适用于一个人。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关系来说,它们虽然条件相同,但是两种措施不得同时适用于一个人,为什么?因为保证人是保证金的替代措施,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这些我在讲课的时候,方式是以题目带动知识面。这是第一。

  第二,我将以题目来使你们达到举一反三的作用,什么意思呢?我举一个例子,三种自诉案件,有好多学员都搞不清楚,说谢老师,为什么都是自诉,还要搞三种呢?这个题目经常会考到,有好多学员搞不清楚区别在什么地方,但是我将通过强化,出一个题你就会知道这个区别在什么地方了?第一类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它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少了一个主语。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公诉管自诉的案件。那么,这三类案件有什么区别呢?我将用一个题目给大家把知识点都带出来了,我这里简单的讲一下。第一类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告诉,公检法机关不能“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第二类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告诉,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可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第二类自诉案件既可以作为自诉处理,也可以作为公诉处理,比如轻伤害、重婚,既可以作自诉处理,也可以作公诉处理。所以很简单。

  第三类自诉案件,叫公诉管自诉案件,和第一类和第二类有什么区别?本来就是公诉,所以人民法院审理的时候,不得调解。第一类和第二类是本来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所以我将用知识来带动这些。我讲课的方式,第一是以题目,然后把知识点带动出来。第二,是以题目来举一反三,把相关制度联系起来。记忆就非常深了,能够起到强化的作用。

  主持人:非常感谢谢老师详细的分析,在还有20多天的时间,广大考生非常想从谢老师身上得到,这20天当中,考生如何在短时间内拿到更多的分?

  谢安平:这是最后冲刺阶段的复习的技巧问题,大家一定要看看刑事诉讼法考试发现一个基本的规律,刑事诉讼法考的基本上都是法条的规定。所以,在最后冲刺阶段,你不要大量的做题目了。看看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在刑事诉讼法法规汇编里面涉及了很多。但是这些条文里面,有许许多多的是根本不会考的,甚至永远不会考的。所以,主要掌握哪几个?第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里面的少量内容,至于哪些是很少量的,因为时间有限,没有办法给大家点出来,我在讲冲刺阶段的时候,想给大家点一下。就是针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是每一个都考,最多是考一部分。所以在冲刺阶段,也不要大量的做题目,掌握重点法条,因为每年考试,尤其是去年考试的时候,考的基本上都是法条的内容。但是记法条的时候要注意,要掌握规律。比如刚才说的两个同时、两个例外,还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两个重新。

  网友:在最后这个阶段还有必要做一些司法考试辅导学校的模拟题吗?

  谢安平:我刚刚已经讲了,在这个阶段,对刑事诉讼法来说,主要看看重点法条,然后LG400的冲刺三步曲,我将最后会以点带面、以题举一反三给各位讲,强化你们的认识。我觉得大量的做题目,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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