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拆迁条例拆迁补偿
新条例拟定拆迁主体为政府
新拆迁条例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
此前,姜明安教授曾参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
姜明安接受访谈时透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他透露,对于野蛮拆迁,国家将通过立法严格禁止。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对野蛮拆迁行为需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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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论:
唐卫毅:“先补偿后拆迁”是拆迁之本。此次国家酝酿修改《拆迁条例》,并将“先补偿后拆迁”纳入法律之中,这不仅是拆迁思路的“根本性变化”,而且是平息拆迁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上的重大突破,是固本之策,也是固本之律。在拆迁问题上,无论当事人如何“难做工作”,在未达成补偿协议之前,任何强行拆迁的做法都是违背以人为本的精神的,也都是不符合和谐社会建设之要求的。在一个日益讲求法治精神的社会里,任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做任何事都需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谋求双方思想上、认识上、行为上的统一。否则,单方面的强行拆迁就只能带来更大的矛盾和冲突。
南方日报:拆迁人和被拆迁户并不是永远对立的关系,他们可以是朋友、同学、街坊,甚至可以像亲人一样,只要试着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想,了解对方的目的和苦衷,也许拆迁过程中会少去许多矛盾冲突,拆迁的过程也会和谐很多。
南方日报评论员:广东的“三旧”改造马上就要轰轰烈烈地展开了。如果能够按照黄德发同志的说法,政府建立一套与民分利的体制机制,可以想见,这里的拆迁将出现与传统拆迁完全不同的局面。当然,真正搞起拆迁来,必定还会有其他利益体涉足其中,仍有可能出现复杂局面,但只要从与民争利到与民分利的利益分配格局能大体建立,社会情绪必定会出现一个积极的转向。对于全局的工作来说,不正是大有裨益吗?
“拆迁”概念即将成为历史
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文本中“拆迁”一词没有再出现在文本中,转而由“搬迁”一词取代。沈岿乐观地估计,“新条例草案最快会在春节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不管是制订的过程还是新的条例草案文本本身,都朝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实质性的变化。”
王锡锌认为,“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沈岿解释说,“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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