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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3)
www.110.com 2010-07-10 14:02

  水井

  100元/口

  砖井

  500元/口

  消防池

  100元/m3

  雨棚

  10元/个

  玻璃钢雨罩

  20元/m2

  说明:拆迁有证阁楼分块计算补偿:檐高超过2.2米,按其面积给予100%;檐高1.8—2.2米,按其面积给予70%补偿;檐高1.5米—1.8米按其面积给予50%补偿;檐高不足1.5米,按其面积给予50元//m2。

  附3

  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金额

  (单价)

  备 注

  吊

  顶

  纸天棚

  2元/m2

  按水平

  投影面

  积计算

  纤板、灰板条、扣板

  10元/m2

  石 膏

  10元/m2

  三合板

  20元/m2

  墙

  面

  瓷 砖

  15元/m2

  按

  实

  际

  面

  积

  计

  算

  墙 布

  10元/m2

  墙 纸

  5元/m2

  三合板

  20元/m2

  喷漆、喷瓷、喷塑

  10元/m2

  室

  内

  地

  面

  木板地

  50元/m2

  地板砖

  35元/m2

  水磨石

  15元/m2

  大理石

  40元/m2

  花岗岩

  50元/m2

  油漆地面

  10元/m2

  附4

  树木补偿标准

  种类

  围径(公分)离地面

  1.3处丈量

  单 位

  补偿

  标准

  备 注

  一

  般

  树

  木

  10公分以下

  元/株

  10

  1、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2、1.3米以上的树木,应以其1/2丈量计算围径。

  3、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的标准核定。

  11—20

  元/株

  30

  21—30

  元/株

  50

  31—40

  元/株

  60

  41—50

  元/株

  70

  51—60

  元/株

  80

  61—70

  元/株

  90

  71公分以上

  元/株

  100

  果

  树

  10公分以下

  元/株

  50

  11—20

  元/株

  100

  21—30

  元/株

  250

  31—40

  元/株

  350

  41—50

  元/株

  450

  51公分以上

  元/株

  500

  附5

  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1、住宅房 1、住宅搬家费、临时过渡费的补偿标准:

  (1)搬家补助费: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4元/m2发给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并需临时过渡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2)临时过渡费:实行产权调换,按原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每3元/m2标准计算,超过过渡期限,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临时过渡费。货币补偿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2、非住宅房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所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元/ m2计取;办公用房按住宅房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有重机械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增加5元/m2计取。

  (2)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计算):

  ①经营用房:按每月20元/m2计算;

  ②生产用房:按每月15元/m2计算;

  ③办公用房:按每月5元/m2计算;

  ④仓储用房:按每月5元/m2计算;

  (3)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超过18个月按原标准增加50%计补。货币补偿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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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2年2月2日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六日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印发的建房〔2001〕36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老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试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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