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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 职工仍被认定为工伤
www.110.com 2010-07-10 10:07

  2008年11月8日上午,汉中市农民工马寿海急匆匆的来到西安市总工会反映:他于2007年9月应聘到咸阳盛展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干活,并与该分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的一天,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当他拿着工伤认定书去找分公司负责人吴兆德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 “我这是分公司,根本就没有财产, 《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也是零资产,你应该去找咸阳盛展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索赔”。小马去咸阳找盛展公司却怎么也找不到,后来经从工商局查档才知道,盛展公司早在2007年10月份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无奈,他只得走上了上访之路,请求“娘家人”帮助其讨回工伤待遇。

  西安市总几位信访接待人员耐心地听完马寿海的诉说,并认真查看了他提供的 《劳动合同书》、咸阳工商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 《决定书》、西安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的 《决定书》以及他2008年10月份从西安某工商分局复印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后,认为盛展公司早在2007年10月份就被咸阳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截至2008年10月份,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仍可以在登记机关查询并调档。根据 《公司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证明盛展公司还没有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而在此近一年的时间内,分公司负责人吴兆德仍以原公司名义非法从事经营、用工活动,马寿海的伤害事故也是在此期间发生的。西安某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书上以该分公司为用人单位认定马寿海为工伤,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应由盛展公司承担,因为盛展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马寿海无法找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这样才致使马寿海索赔无门。

  经过对案情的进一步了解,接待人员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马寿海自2007年9月份与盛展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07年10月份,盛展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所以,自2007年10月份,马寿海与盛展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劳动关系也同时终止。

  而实际上此后,分公司负责人吴兆德仍以原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经营、用工活动,属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经营、用工行为。2008年1月份,马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根据 《公司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2008年10月份,盛展公司还没有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马在其分公司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当由盛展公司负责赔偿,所以,应由盛展公司对马的伤害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

  弄清了情况和相关法规,工会同志成竹在胸前去多次协商。该分公司负责人吴兆德却坚持认为,盛展公司已经支付了马寿海的部分医药费,无须再承担其他责任了。这样,致使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于是根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为帮马寿海讨回合法权益,2008年10月10日,在市总信访室的帮助下,马寿海将盛展公司及其分公司做为共同被申请人依法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经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多次审理,2008年年底,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吴兆德代表盛展公司在春节到来前一次性支付了马寿海六万余元,同时终止了双方的雇佣关系。至此,在西安市总的全力支持和帮助下,马寿海的赔偿请求最终得到了兑现,本案也因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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