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苏州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② 工伤职工《身份证》;
③《劳动合同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④ 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⑤ 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⑥ 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⑦ 事故调查材料;
A.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B.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C.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D.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E.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F.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4)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职工工伤认定的报审程序外、须附公安水上交警或港航监督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处理事故证明。
(5)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单位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及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的,可以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被鉴定为四级及四级以下伤残的,不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劳动鉴定或者鉴定时拒绝检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该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
- 上一篇: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 职工仍被认定为工伤
- 下一篇: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
相关文章
-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辨析
- ·谁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上班期间失踪 宣告死亡后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被驳
- ·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 环卫女工告赢劳动保障局
- ·提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姜堰法官调解一起
- ·单位职工是否可申请工伤认定
- ·48小时抢救无效是否可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申请(交通事故)需提供哪些材料?
- ·劳动部门口头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违法
-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 ·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 ·试用期内砸伤脚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
- ·申请工伤认定莫超一年
-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完善—《工伤保险条例》修
-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多少?
-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 ·深圳市未参保员工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 · 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
- · 工伤如何申报与认定
- · 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
- · 职业病和工伤认定有新规矩
- · 工伤认定办理时限
- · 工伤认定办理程序
- · “串岗”时受伤 符合工伤认定条
- · 哪些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
- ·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有哪些
- ·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