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记者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下发《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围绕工伤争议处理的各个环节,对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待遇争议、非法用工单位理赔等做出明确规定。
■工作证可证明劳动关系
在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上,《通知》明确,凡是能够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文本)或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履行认定程序;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无异议或在规定时限内并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通知》明确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工作证”、“派工证”、“上岗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职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考勤记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人只要提供以上证据之一,无须仲裁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此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
■无工伤保险也可申请工伤待遇
《通知》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待遇不落实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我省务工的外省户籍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因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仲裁申请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立案,需要依伤残程度确定赔偿数额的,由仲裁申请人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通知书到单位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非法用工单位应支付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用工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可以向单位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用工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双方就一次性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提请劳动仲裁申请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通知》还明确,非法用工单位作为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仲裁机构可依其经营字号、商品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作为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住所地,受理案件。
- 上一篇: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以
- 下一篇:关于工伤争议若干问题的思考
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 ·关于工伤争议的处理问题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
-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
-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
-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
- ·辽宁大连出台快速处理办法缓解因事故引发的交
- ·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 ·威海市出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办法
- ·我省新规即将出台工伤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一年
-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
- ·就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出台意见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争议处理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
- ·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
-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
- · 工伤中的民事损害赔偿
- · 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
- ·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
- · 我省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具体
- · 关于工伤争议若干问题的思考
- · 一起车祸引发的工伤争议
- · 关于工伤争议的处理问题
- · 工伤争议的处理
- · 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