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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争议若干问题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0 10:14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将成为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这里,在谁有资格进行工伤认定?哪些人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的主体是谁等问题上,有些问题值得思考。

      1、认定工伤的主体问题。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显然,作为有权作出工伤认定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是明确的,即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但是,这是否是唯一的主体?应该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的主体。可是,现行法规没有规定,这对工伤争议的快速处理,缩短劳动者诉讼周期、减少工伤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是非常不利的。我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成为工伤认定的主体。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执,经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它是依据劳动法而作出的裁判活动,具有准司法性质。工伤认定属于对劳动者伤残性质的认定,是在查证的基础上所作的一种事实认定,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所造成的伤残是否因工引起等。劳动仲裁就其性质来讲,本身就担负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的任务,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将上述事实的认定权完全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显然将失去应有的意义。因此,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工伤争议进行仲裁,就应该由劳动仲裁部门一手对该工伤争议的工伤事实认定、工伤赔偿等事项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应该说,工伤争议通过“一裁二审”的处理会有一个理想的结果。而且工伤争议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和两审诉讼程序才能终结,这已经使当事人很不方便,他们要花费很长时间,付出不少诉讼成本。但现行法律只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工伤认定权,工伤争议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后,在有关工伤认定环节上要停顿很长时间,工伤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该环节上还得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使得劳动仲裁部门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工伤争议案件无法及时处理,当事人的花费更多,耗时更长,不能体现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由于工伤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所以,我认为,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究竟是不是工伤,对其作出认定的主体应该有两个,即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不服的,按规定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而直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定,不应再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2、关于个体工商户工伤认定问题。企业中的劳动者是被认定工伤的主体,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个体工商户是否是被认定工伤的主体,法律没有规定。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中均明确了适用主体是各类企业,其工伤认定的对象仅限于企业职工,也就是说与企业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具有被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而将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排除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外。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要求工伤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也是被认定工伤的主体。但从该行文看,它将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排斥在外,或者说个体工商户本身被排斥在外。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的户主(法定代表人)应视同职工,允许其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个体工商户也应当具有被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理由:一是,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我国民法学把个体工商户归类为自然人。因此,个体工商户在依法劳动时,就成了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当其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时,理所当然成为被认定工伤的主体。二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在企业转制、理顺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成为个体工商户,这是一个新的劳动者群体。一般来说,他们资金有限,小本经营。为了保障这部分劳动者不致于因工作伤害而变成贫困户,国家应当允许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待遇。三是,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所谓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失去全部或部分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强调的是劳动者的概念,劳动者因职业不同形成的差别,仅仅是形式差别。社会各方面都应该正确对待个体劳动者,每一个劳动者都是国家的公民,况且现在国家是允许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因此,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框架体系内,对个体工商户工伤认定未作规定是不合里、不公平的。

      3、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认定及处理问题。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障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只赋予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然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即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对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赔偿作了规定。劳动部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问题是由谁来对这些单位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经工伤认定,怎么知道伤亡人员是因工作还是其他原因伤亡的,也无法对赔偿进行处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有关法规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部门无法处理,这样这些劳动者的权益还是没法通过劳动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得到保护,还是要通过人民法院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我认为,既然《工伤保险条例》将未经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伤争议列为劳动法调整范围,那么国家应当制订相应法规,如修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等等,使之处理有法有据。否则,到时候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的保障还是会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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