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赔偿申请的受理
1、受害人单独提出刑事或行政赔偿请求的,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赔偿请求与行政复议一并提出的,由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受理。
受害人在控告申诉中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的,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后,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受理。
2、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符合法定条件;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得到确认,并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
(3)赔偿申请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
(4)赔偿请求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七、赔偿申请的处理
公安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书后,应当填写《刑事(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并进行审查,于1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制作《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及时送达赔偿请求人;
(2)对于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不符合法定条件,违法行使职权事实没有得到依法确认或者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制作《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及时送达赔偿请求人;
(3)对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后予以受理;
(4)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赔偿申请,告知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或者将申请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处理。
八、审查与决定
1、对于依法受理的赔偿案件,应及时查证。
2、经查证,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不给予刑事赔偿的,制作《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及时送达赔偿请求人。
3、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应当根据赔偿方案与赔偿请求人具体就赔偿的数额、方式、履行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及时送达赔偿请求人。
公安机关决定不给予行政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及时送达赔偿请求人。
4、与行政复议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复议,后理赔,按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复议决定和赔偿决定应当同时作出。
九、赔偿义务履行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并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方式标准执行完毕。
2、复议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
3、对公民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所作的赔偿决定,被申请的公安机关应与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执行。
4、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所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5、支付赔偿金的,由公安机关凭生效的赔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协议书支付。
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由侵权公安机关履行。
6、由于赔偿请求人的原因无法履行或者赔偿请求人同意延期执行赔偿决定或协议的,可以延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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