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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打架" 国家赔偿"该赔不赔"现象较突(2)
www.110.com 2010-07-10 16:02

  司法解释“打架”

  冲突加剧获得赔偿难度

  在姜希忠案中,针对证据不足的撤案,是否是错捕错押、是否应当进行国家赔偿产生了两种声音: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撤案是无罪结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5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案件的逮捕措施是否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的,不予确认,不予赔偿;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的,予以确认,给予赔偿。

  检察机关的确认权来自国家赔偿法和2000年12月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二者对存疑案件的赔偿设置了审查确认程序,旨在通过确认程序使一部分证据较为充足的不应当给予赔偿的存疑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不能进入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

  对此,法院质疑:存疑刑事案件应当与其他终结追诉的案件一样,只要具备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的,就已经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没有必要再搞一个确认程序。其精神来自于2000年1月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姜希忠案中的检法意见不统一,其实在全国具有普遍性。记者在采访中听到许多司法机关人士反映,“两高”关于国家赔偿的不同司法解释相互矛盾、抵触,加剧了当事人获取国家赔偿的难度。

  李晓萍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初就规定,如果法院判定无罪、驳回起诉或检察机关不起诉、存疑不诉等案件,均自动确认为违法。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上述情况,还需要检察机关二次确认,自己认定应给予国家赔偿的,才能赔偿。

  “两高”各有解释,给国家赔偿实践制造了不小的阻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洪其亚说,两个司法解释“打架”,法院很难办。

  一位财政部门的人士也认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各出一门,国家赔偿的确认随意性太大,令财政部门在核销国家赔偿金时也有顾虑。“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保护,国家的利益也要维护。”这位人士说。

  担心被追究责任

  该赔不赔现象比较突出

  对于国家赔偿确认难的情况,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国家赔偿制度隐含的错案责任追究制。

  据介绍,目前,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有问责制,赔偿义务机关一旦承诺赔偿,将面临两难境地: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就必须向上级部门申报,将自己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曝光,不仅可能因此被追究责任,还可能被一票否决,影响政绩和仕途升迁。

  “当国家赔偿与责任追究撞到一起,国家赔偿很难得到确认,法律的效率也体现不出来。”杨小军坦言。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赔偿法抱有抵触情绪,“该赔不赔”现象突出。

  国家赔偿法规定,未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处理,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利用这一规定,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违法侵权行为拒不确认,导致一些应当赔偿的案件无法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国家赔偿法施行十年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

  如果将决定赔偿的案件数具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每年则只有约10件;如果将这笔赔偿金具体到每一宗个案上,则只有1.84万元;若再具体到每位获得赔偿的公民身上,这个数字还将缩小。

  杨小军用三个“少得可怜”来说明这种现状:“法院受理和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少得可怜,当事人提出赔偿的少得可怜,实际获得赔偿的金额少得可怜。”

  这种现状究其原因是,目前怕赔、不愿意赔的思想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的地方遇到国家赔偿案件时,以不赔为原则,以赔偿为例外,千方百计寻找不赔的理由。

  针对这一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关键是要澄清两个认识:一是不能把国家赔偿等同于错案追究。要把赔偿看作是对请求人的救济。“否则,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谁愿往自己脸上抹黑呀?”

  二是不要把国家赔偿看作是机关赔偿,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一种错误认识,没有把国家赔偿与机关赔偿完全分开。实际上,国家是责任主体,赔偿义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另外,不要把赔偿金额的多少作为上级机关评判下级机关政绩优劣的、执法水平高低的标准。”马怀德说。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解决“赔偿难”,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探索改革确认审查体制,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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