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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有哪些规定?(2)
www.110.com 2010-07-10 16:02

  (四)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2、受理确认违法申诉案件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确认违法申诉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确认书。

  3、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序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的,返还财产;

  (5)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6)、(7)项的规定赔偿;

  (6)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8)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9)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10)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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