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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私了”凸显国家赔偿异化
www.110.com 2010-07-10 16:02

  向财政申请经费,事实上等同于在向政府申请责任追究。在“自首不从宽”的现实下,赔偿责任机关纷纷选择“私了”也就不足为怪了。

  不久前落幕的“两会”上,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再次被列入立法规划。近几年来,立法机关年年放出风声,要大修此法,改变国家赔偿“口惠而实不至”的弊病,惜乎年年落空。

  与此相映照的事实是发生在国家赔偿领域中的种种怪现状。5年前,怀揣热水袋的姜云春老人被兰州市公安局当成恐怖分子击毙,其家人5年劳苦奔波,国家赔偿仍然遥遥无期。(3月12日《华商报》)当然,也不乏赔得爽快的例证。只是,这种爽快的背后多是将国家赔偿变为“单位私了”。引爆舆论的“躲猫猫事件”中,晋宁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李家35万元,但这笔“赔偿”是何性质,双方皆缄默不言。近日轰动全国的“徐梗荣之死事件”中,这位陕西丹凤县高中生在接受公安审讯期间突然死亡。媒体曝光后,县政府和徐家签订协议支付了12万元丧葬、抚恤费,徐梗荣的父母和奶奶终生享受当地最高标准低保。(3月18日《华商报》)这笔费用性质为何,相关各方亦无说明。

  但我们知道,有关部门之所以赔得爽快,并非是执行国家赔偿有力,而是因为事件本身所引发的舆论压力。有报道称,同样在晋宁县看守所,3年前与李荞明同一监室的李某也曾“突然死亡”,警方只给了3万元“安埋费”了事。如此看来,赔偿的数额实则与死亡事件的舆论影响力成正比关系,影响越大,赔偿越多;影响越小,赔偿越少。这样的赔偿处理,赔偿完全成了息事宁人的权宜之计,是为了事发部门的面子。至于国家赔偿法的尊严,根本不在事发部门的考虑之列。

  更可怕的是,这些鲜活的例证并非个案。在法律界几乎人人皆知,国家赔偿中的“私了”现象早已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自《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许多省市财政专列的国家赔偿预算,基本花不出去。以致这几年不少地方在财政预算中干脆就取消了“国家赔偿”这一专门的编目。而事实上,“赔偿”一直在进行,只是,赔偿义务机关宁愿从自己的“小金库”掏钱埋单,也不向财政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经费。

  国家赔偿“单位私了”盛行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现行《国家赔偿法》刻意将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混同。国家赔偿本来是由国家承担赔偿,但在制度设计上,法律规定了以赔偿责任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来负责先行赔付,然后再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而国家赔偿实行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如果有单位向财政申请赔偿经费,意味着必然存在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赔偿后,往往伴随着行政责任追究,甚至是刑事责任追究。即便单位领导对违法行为并无直接责任,作为领导也得考虑这一违法行为披露之后对单位政绩和个人政绩的影响。正是基于这些因素,向财政申请赔偿经费,事实上等同于在向政府申请责任追究。在“自首不从宽”的现实之下,赔偿责任机关纷纷选择“私了”也就不足为怪了。

  国家赔偿法施行已有15年,上述法律困境在公共舆论里无数次地被重复,修法却迟迟未有实质进展。国家赔偿在现实中却被异化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也刺激了受害方不得不刻意将事闹大来换取更多的“赔偿谈判能力”。国家赔偿法大修已经错过了2007年,2008年,不可再错过2009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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