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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逃犯”申请国家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16:02

  ■新闻提示

  因被指涉嫌贪污等罪,邯郸市成安县农行某营业所副主任张建光曾被逮捕,并于2004年7月16日到2005年2月1日(共201天)、2007年12月25日到2008年12月24日(共366天)被羁押两次,前后总共567天。后因案情变化,他一度外出打工并办理了买断工龄手续等,并因此在2007年被一些媒体称为“史上最牛逃犯”。不久前,邯郸市广平县检察院对张建光案经过数次侦查,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于2008年12月24日做出不起诉决定。近日,张建光依法向审理此案的广平县人民法院和提出公诉的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总计5.6万余元。

  ■曾被称“史上最牛逃犯”

  据了解,张建光所涉贪污案件最初侦查机关立案的理由是:张建光曾任邯郸市成安县农行柏寺营乡营业所副主任,于1998年至1999年在为临漳县个体户师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从师某抵押的活期存折中取款挪用,并打进自己的银行卡上8万元,加上利息数万元。成安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立案侦查,初步认定张建光涉嫌贪污、挪用。

  2007年5月16日有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2004年张建光因挪用公款被逮捕,后来,他取保候审回到了工作岗位。2005年6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派人办理这个案子,邯郸市检察院这才撤销取保候审,这时,他已经弃保潜逃了。随后,成安农行也把他除名了。可就在一年后的2006年12月,他又突然出现在成安农行,买断了工龄,并且轻松地领取了20万元补助。被除名的逃犯买断工龄?不可思议。更不可思议的是,问到现任行长: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事。问到前任行长:我不知道他是在逃犯和已经被除名了啊!这时候,要说张建光是史上最牛的逃犯,相信很多人都会同意。

  ■为啥说我是“逃犯”?

  对于自己成了“史上最牛逃犯”,张建光有自己的解释。他说:“我2005年2月1日取保以后,就到成安农行上班,并且一直找成安县检察院要求他们结案,但得到的答复总是再等等。后来案件由邯郸市检察院指定广平县检察院办理。我找成安县检察院,他们说案件已经移交广平县检察院。我找广平县检察院,他们说还没有接手,解铃还要系铃人,让我找成安县检察院。这样,他们互相踢皮球。

  张建光说,“由于检察院的案件没有一个结果,农行又要求得到案件结果,自2004年7月份就停发了工资,2005年上班4个月也没有发放工资。为了生存,同时也为了尽快了结此案,我就出去边打工边处理此案。再说也没有任何机关通知单位和家属,我已经被网上追逃。直到媒体、网络、报纸报道,两位行长因我而受到牵连后,我才知道我成了‘史上最牛的逃犯’了。我一直找着成安、广平和邯郸市检察院要求结案,怎么成了‘网上逃犯’了呢?”

  ■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广平县检察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广检刑不诉字(2008)17号]《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中称: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建光不予起诉。

  据张建光的辩护律师石育锋介绍,该案经两个检察机关三次以上补充侦查,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的强制规定,最后经由广平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表明此案现已终结。

  3月16日,记者就此事赶赴广平县检察院。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法规,此案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起诉的案件。今后如发现新的证据,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再行起诉,但这种情况(指再行起诉,记者注)较为少见。

  ■申请国家赔偿5.6万元

  对于自己被称为“网上最牛逃犯”和无辜受到羁押567天,张建光因身心及名誉受到侵害,已于近日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石育锋律师为张代写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载明:2005年2月1日,张建光因此案曾被成安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前被羁押201天。此案于2005年5月经邯郸市检察院指定由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07年12月25日,广平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批准对张建光拘留,并于2008年1月8日对张建光执行逮捕。广平检察院于2008年12月24日做出了广检刑不诉字第17号不起诉决定,张于同日被释放,自拘留至释放被羁押366天。两次羁押合计567天。

  据石律师介绍,根据相关法规,本案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情形。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广平县人民法院和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张建光被羁押567天,按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99.31元,张建光应获得国家赔偿金5630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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