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9条、11条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利”和“相当生活水准权利”,这是现代社会的国家义务。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近联合国颁发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表明维护受害人权利已经不是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的实践,而是上升为国际社会通行的制度规则。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紧迫性
(一)20世纪六十年底至今,30多个国家陆续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新西兰于1963年建立了一个刑事损害补偿法庭,成为首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芬兰日本等国家陆续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②在这些国家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础上,联合国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改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制度的对象和方式,对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也作了原则性规定,着力促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如果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甚至判决时因犯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被害人及家属除了一纸判决什么都没有得到。这种“执行难”的问题不解决,社会矛盾就的不到解决,甚至会激化。
(二)北京王府井的一起凶杀案中,凶犯艾绪强劫杀出租车司机后,又在王府井连撞9人,被害人家属向他索赔100余万元。但是贫困的民工艾绪强在审判中也说出了和邱兴华几乎一样的话。而这种情况在国内的刑事诉讼中十分普遍,目前约有80%的被害人都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 而据《公安研究》公布的数据表明,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均在400万以上,破案率为40%-50%。那么即使不算破案的,就有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刑事赔偿难是一个一直都无法得到解决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在确保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从经济上弥补刑事被害人损失,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告人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的大量存在,往往使得刑事被害人从判决中获得的补偿无法切实充分兑现,甚至于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极端困难之中。如何解决好刑事被害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探寻一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以保证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补偿时,仍然能够得到国家的物质抚慰,以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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