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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本土化
www.110.com 2010-07-10 16:0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是近年来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可行性”、“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资金来源的民意调查”、“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试点调研”等内容为重心,展开实证研究。前期调研过程中,主要采取调查问卷、实地调研、集体访谈、个别走访方式。其中,通过民意调研问卷和司法机关调研问卷,意图了解掌握:民众关于被害人权利及保护与救济的认知和司法人员对此问题的感受;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必要性的认识;补偿基金来源的民意态度;补偿对象、范围、程序等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构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基于现有的条件,此次实地调研重点放在山东省,选择已经开展补偿实践的淄博、青岛市和临沭县,了解有关实践运作起情况;对威海、潍坊、济南市也进行了调研,对临沂、德州、莱芜、聊城等地市进行分散调研走访,目的是对有关意向进行了解。问卷调研以山东省为重点,兼辐射天津、湖北和安徽等周边省市,其中民意调研问卷500 份,司法调研问卷330 份。对调研信息、资料的统计使用SPSS 数据统计软件,力求调研内容合理、客观。

  调研动因在于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暴露出的问题的认识。因此,此次调研进路的设定首先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入手,通过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及其救济的缺失这一现实的揭示,凸显出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与刑事司法文明理念的大环境下,刑事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重视与保护不足的现实,由此,提出通过国家补偿制度来弥补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其次,鉴于传统的犯罪观和犯罪人赔偿理念,这样一种建构性的制度在我国不免面临会不会水土不服,普通民众能否接受及司法实务中能否推行等问题,于是有必要对该制度在社会中的认知程度进行调研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调研、分析与论证,一则了解和确认该制度是否必要与可行,二则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进行程序上与实体上的制度建构提供基本的前提和依据。当然,在调研基础上,思考对制度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构建,是调研的最终归宿。此外,针对我国学界近年来近乎一致的呼声“应借鉴外国的经验,建立刑事受害人补偿制度”,探讨未来是否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化、法律化,什么时间完成,即未来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化进程问题,也是本选题关注的话题之一。

  在此,有必要对调研使用的关键术语进行说明。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为突出被害救济中受领救济“被害人”的特殊性,特别采用“受害人”之表达。并强调,之所以使用“受害人”而不是“被害人”,“是根据审判实践权衡的结果。我们认为,一般来说,刑法理论上所称‘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但实践中救助制度的对象却不仅仅是针对被害人本人而言,为避免与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被害人概念相混淆,我们将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统称为受害人,以示区别⋯⋯”①我们认为,采取“受害人”之表达更能满足人们的一般理解需要,但必要性不是很突出。因为学界已经接受所谓直接被害人、间接被害人的分类,包括被害国家补偿意义上的被害人,尽管外延有自己的特点,但也无需用其它概念来予以取代,以徒增概念之多的繁琐。更何况,在日常生活中“, 被害人”和“受害人”本来就是同义词,自然灾害的受害者、各种事故的受害者、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等都可以称作被害人或受害人,而法律规范用语中则为“被害人”。因此,本调研中所称的刑事被害人,如无特别说明,不仅仅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直接遭受犯罪侵害人的近亲属,至于近亲属的范围,以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范围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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