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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畜中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家界爱民肠
www.110.com 2010-07-10 13:26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张民二终字第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土畜中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 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张家界爱民肠衣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 田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土畜中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界爱民肠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01)张定经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土畜中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三十九万元,并已实际冻结其银行存款二十四万余元。现本案在本院二审过程中已调解结案,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02)张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对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已冻结的中土畜中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应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中土畜中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聂启明

审判员 李京

审判员 唐亚萍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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