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东经初字第433号
原告工人日报社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甲61号。
法定代表人孟永根,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思慈,北京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靖,北京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西街29号甲。
法定代表人宋旭东,主编。
委托代理人王永和,男,44岁,该单位副主编,住山西省太原市二营盘狄村街。
委托代理人刘宝万,男,36岁,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山西省太原市城坊东街26号。
原告工人日报社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诉被告都市生活周刊社(以下简称周刊社)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刷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思慈、孙靖,被告周刊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和、刘宝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刷厂诉称,我方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为被告印刷《都市生活》周刊,至1999年6月,被告尚欠我方印刷费520414.38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方欠款520414.38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签订的承印协议书、印数明细单、铁路货运凭证、被告的欠款证明加以佐证。
被告周刊社辩称,我方承认欠原告印刷费,但原告印刷费计算的数量及金额有误,且我方对原告所述我方已付款的情况亦有异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以上抗辩事由,被告出具了其向原告付款的凭证及双方于1998年9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印《都市生活》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出版的《都市生活》部分委托原告负责印刷;被告应将印数通知单于开印前送交原告生产科;每月10日至20日结算上月承印费用;原告按被告要求按时完成印刷计划;每周报纸出版后第二天,原告将全部胶片退还被告;每期四开八版彩印,四开十六版黑白印刷并骑马订装,每份按人民币0.60元计算,四开十六版黑白版如遇套红时,套红费用另计;捆报为1元/捆,每捆100份报纸;协议自1998年9月26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
1998年12月15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承印《都市生活》协议书。该协议与双方1998年9月24日所签的协议相比,只是就印刷工价的核算的问题进行了变动。改为:24版全彩色版每份0.67元,32版全彩色版为0.88元(以上所指彩色版均为一面彩色一面黑白,每份单价不含装订费。装订加放按6‰计算,此项费用由被告负担),黑白版如遇套红时,套红费用另计。捆报为1元/捆,每500对开张为一捆。该协议被告方由其时任社长李忠年签字。庭审中,被告称该协议未加盖其公章,系无效协议。
1999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证明,载明:截止1999年2月底,我社只付贵厂印刷费28万元整,尚欠166164.08元。3月份印刷费用按0.67元/份结算,4月起按双方拟定合同执行。该欠款证明同时注明,第9期双方印数有差异,核实后按上述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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