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内经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伊盟三源实业发展公司。地址东胜市达拉特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郭玲■(Yue),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志,男,系郭玲■(Yue)之夫。
委托代理人蔺广源,鄂尔多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伊克昭盟第一毛纺织厂。地址东胜市达拉特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生,厂长。
委托代理人苗利军,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该厂职工。
上诉人伊盟三源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1999)伊经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志、蔺广源,被上诉人伊克昭盟第一毛纺织厂(以下简称伊盟一毛)的委托代理人苗利军、王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伊盟一毛(乙方)与三源公司(甲方)于1996年5月14日签订了一份《加工纯毛提花毛毯合同书》。合同规定,一、加工制造形式:(一)数量:总数为一万条。第一批为两千条,剩余的八千条由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主要原料数分期分批组织安排生产。甲方不提供原料乙方不予安排生产。(二)乙方按每条58元向甲方收取加工费,其中包括洗净毛的分选、散毛染色、纺纱、机织、后整理和包装等工序所需的一切费用。二、加工期限:全部数量需于1996年12月1日前完成,分期分批加工制造的具体期限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三、加工制造的主要技术质量指标要求:(一)花色要求为:三色(大红、桔黄、白色)的一千条,两色的一千条(其中红白色的为六百条,绿白色的为四百条)。(二)成品毛毯外观好,水波纹明显,色泽图案符合甲方确定的要求标准。(三)成品质量必须达到一等率94%、合格率98%、废品率0.5%。四、加工费的结算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合格的毛毯后20日内,按预定的加工费标准向乙方结清,甲方也可在乙方的要求下认为必要时间向乙方预付部分加工费。五、加工制造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拒收乙方加工的不合格产品,并要求乙方赔偿或拒付加工费。(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拒收甲方提供的不符合工艺要求标准的主要原料。六、违约责任的处罚:(一)甲方应提供的主要原料供给不足造成乙方不能同批连续生产时,甲方应付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二)甲方不能按期如数向乙方支付加工费,将承担银行利息,乙方可向甲方限定时间。甲方在限定时间内不向乙方付清,乙方可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三)乙方加工的纯毛提花毯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时,由乙方按损失折合价向甲方赔偿。(四)乙方逾期完不成加工数时应向甲方赔偿逾期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三源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通过伊盟一毛开发经营公司付伊盟一毛原料款190000元。伊盟一毛收到原料款后,购进洗净毛7351公斤,计款213319.81元,运费及旅费4318.8元,共计217638.61元。按购进原料伊盟一毛应加工毛毯1944条,但仅加工了1813条,少加工了131条。对此双方在庭审时认可,按合同应在1996年12月1日前交付毛毯,而伊盟一毛按期交付1503条,1997年1月9日交付310条,该310条属逾期交货。三源公司收到毛毯后至今未付加工费。三源公司收到的1813条毛毯中有692条混色不符合合同要求标准,对此双方认可。对混色毛毯原审法院委托伊盟纤维检验站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外观色泽透色(串色)显著,属于三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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