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陕西省中秦冶金工贸公司诉西安东元物资公司居间服务后不给付中介费居间合同纠纷案
原告: 陕西省中秦冶金工贸公司(下称“中秦冶金公司”)
被告: 西安东元物资公司(下称“东元物资公司”)
案情
案情简介
原告:陕西省中秦冶金工贸公司(下称“中秦冶金公司”)。
被告:西安东元物资公司(下称“东元物资公司”)。
1992年10月,中秦冶金公司受燕元物资公司委托,为东元物资公司有偿联系购进螺纹钢。经中秦冶金公司派员联系落实货源并支付一定费用,东元物资公司与陕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下称五矿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双方于1992年12月10日签订了购销1万吨螺纹钢合同。同日,中秦冶金公司、东元物资公司就居间服务内容补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中秦冶金公司中介东元物资公司认购的五金矿产公司罗马尼亚进口螺纹钢1万吨,东元物资公司应在货到连云港一个月内,按每吨100元的比例,付给中秦冶金公司中介服务费,或在货到西安后按原价加铁路运杂费拨给中秦冶金公司螺纹钢3000吨,作为给付中秦冶金公司的中介费。
东元物资公司与五矿公司的购销螺纹钢合同履行中,由于外商未将货物装船,致合同迟迟不能履行。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最后期限1993年3月31日前,五矿公司为维护自己的信誉,经与东元物资公司协商,将一批已经装船的产地仍为罗马尼亚的8302.23吨钢板转售给东元物资公司。东元物资公司已付200万元螺纹钢的预付款变更为钢板预付款,不再退还。1993年3月11日,东元物资公司、五矿公司达成了购销上述钢板的协议。双方依约履行完毕。中秦冶金公司因向东元物资公司索要中介服务费被拒绝,遂于1994年3月15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中秦冶金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东元物资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已履行,被告拒付约定中介费违约,请求被告给付83万元的中介费。
被告东元物资公司答辩称:原告介绍签订的购销螺纹钢合同,因外商没有装船而未生效,致合同终结,中介协议自然无效。后与五矿公司签订购销钢板合同,与原告无关。原告请求支付已终结的由其中介签订的购销合同的中介费无理,应予驳回。
审判
审判简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秦冶金公司为协助被告东元物资公司与五矿公司建立业务联系,落实货源付出人力财力,促使供方五矿公司、需方东元物资公司签订了螺纹钢购销合同。该合同虽因故没有履行,但原告中秦冶金公司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和费用,被告东元物资公司应当予以补偿。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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