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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密地彩印厂诉攀枝花市造纸联营公司购
www.110.com 2010-07-10 13:48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攀经再终字第2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攀枝花市密地彩印厂。住xxx。

法定代表人 黄昌蓉,系该厂厂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攀枝花市造纸联营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 曹云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曾文华,生于1963年9月,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系该公司业务员,住xxx。

委托代理人 李晓明,攀枝花市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攀枝花市造纸联营公司(以下简称造纸公司)与攀枝花市密地彩印厂(以下简称彩印厂)购销合同欠款、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20日作出(2000)攀法经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彩印厂以该判决“对损失计算有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2000年6月8日,本院以(2000)攀经再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彩印厂的法定代表人黄昌蓉和造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文华、李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二审判决认定,1998年2月25日,造纸公司与彩印厂签订由造纸公司向彩印厂提供四川省青城造纸厂生产的80克单面铜版纸60吨合同,合同约定每吨价格8880元,质量标准为GB335-89A级一等品,在需方厂内交货,结算方式为供方先提供10吨货物作为需方铺底,铺底货物款在第二批货到后结清,违约方承担双方全部损失。同年3月11日,造纸公司向彩印厂供货22件,重5.22515吨。3月20日,造纸公司供货42件,重10.5吨,彩印厂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将42件退回造纸公司。3月23日,造纸公司再供货42件,重10.5吨,彩印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造成彩印厂停产14天,损失28420元和产品报废,损失22717.90元。彩印厂实收货48件,经市价格师事务所评估为102286.80元。为此判决彩印厂支付造纸公司货款102286.80元,造纸公司赔偿彩印厂损失39779元。

庭审中,彩印厂认为,二审判决在计算损失上有误,根据补充协议,造纸公司应对损失负全部责任,彩印厂不应承担诉讼费。造纸公司认为,彩印厂未作到诚实信用,造纸公司不知签订的是A级一等品;双方对B级纸有争议,彩印厂认为B级纸不合格才送检的,说明已对合同作了变更;检验后彩印厂提出不是A级品,拒不付款,又不退货,说已用完了,应无条件付款;停产损失是扩大损失,是编造的,不是真实情况,造纸公司不应承担。

经再审查明,1998年2月25日,造纸公司与彩印厂签订纸张购销合同,约定造纸公司向彩印厂提供四川省青城造纸厂生产的80克单面铜版纸60吨,每吨8880元,质量标准为GB335-89A级一等品,在需方厂内交货,结算方式为供方先供应10吨作为需方的铺底货物,铺底货物款在第二批货到后结清,违约方承担双方全部损失。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运输方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及期限等事项。同年3月11日,造纸公司向彩印厂供货22件,重5.22515吨。彩印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纸张涂布不均,有漏白点,含水过重等质量问题,要求造纸公司下次交货时,按合同签订标准交货,否则拒绝收货。3月20日,造纸公司又供货42件,重10.5吨。彩印厂验收时,又发现纸张涂布不均,有漏白点,含水较重,尺寸不够,折皱较多等质量问题,拒收货物,退回造纸公司,同时要求供方在3天内按合同标准供货。3月23日,造纸公司再次向彩印厂供货42件,重10.5吨。彩印厂在使用过程中仍发现上述质量问题,要求造纸公司来人解决。彩印厂用造纸公司提供的纸张印制商标,因报废损失较大,于4月23日通知造纸公司来人解决,4月24日停止生产。4月29日,双方就纸张质量问题进行协商,于5月4日达成补充协议,将纸张质量状况写进了补充协议中。补充协议约定:①供需双方暂停供货合同10天,在暂停10天期货源由需方解决,待检验报告出后,再作供货协商。②对需方提出的80克单面钢版纸质量超标问题,由供需双方共同提样到国家认可的质检部门,按签订标准公平作出鉴定,如纸厂生产的纸张质量不合格,给需方生产造成全部损失,按实际发生额由供方给予赔偿,检验费由责任方负担。③如经国家认可的质检部门按部颁标准检验合格,需方将无条件付清全部货款。5月8日,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送检的纸张作出检验报告:送检四川青城纸厂产80克单面B等铜版纸质量合格(GB335-89标准)。造纸公司支付检验费180元。此后,彩印厂要求造纸公司履行供货合同,造纸公司则派人到彩印厂催收货款,均无果。彩印厂对造纸公司所供纸张除退货和送检外,实收货48件,经市价格师事务所评估,48件纸张价值10228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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