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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润迅通信发展公司汕头公司诉潮州市生生科
www.110.com 2010-07-10 13:48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潮湘经初字第28号

原告(反诉被告) 深圳润迅通信发展公司汕头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杨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肖帆,潮州市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陈泽,潮州市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潮州市生生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谢惠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 陈运生,潮州市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曾宪荣,潮州市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谢卓生,29岁,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 陈运生,潮州市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曾宪荣,潮州市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润迅通信发展公司汕头公司诉被告潮州市生生科技有限公司、谢卓生代理寻呼机业务拖欠台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润迅通信发展公司汕头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泽、被告潮州市生生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宪荣、被告谢卓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宪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润迅通信发展公司汕头公司诉称,1997年4月22日,原告与潮州市西湖生生科技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服务中心代销原告的寻呼机及代收台费,并对代理费及其他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谢卓生在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1998年6月9日,服务中心被注销,其业务由被告潮州市生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生生公司)承接。1999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谢卓生就双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确认1999年2月至5月止被告生生公司结欠原告台费70136.95元。同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谢卓生再一次进行结算,确认自6月1日至9月30日止被告生生公司另结欠原告台费共182846.25元。另外至1999年11月10日止,被告生生公司还结欠原告台费62810元,后经催讨才付还台费22800元。以上各项被告生生公司共结欠原告台费292993.20元。另外,被告生生公司至1999年11月2日止还结欠原告备售寻呼机60部。

另据调查,服务中心系被告谢卓生个人开办的假集体企业,实为挂靠潮州市湘桥区西湖街道曾厝巷居委会,已于1998年6月9日注销,因此,被告谢卓生应对结欠原告的债务负个人完全责任。

现请求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台费292993.20元及各种备售寻呼机60部。

被告潮州市生生科技有限公司反诉称,1997年4月22日,原告与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书,双方对权利义务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均自觉依约履行。1998年6月9日,服务中心被依法注销,其业务由被告生生公司承接。被告谢卓生被聘为被告生生公司的业务员。被告生生公司承接业务后,依约履行了原服务中心与原告签订的代销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1999年3月1日,原告指令被告生生公司对潮安县庵埠镇茂享路冠园16幢120号进行装修,并命名为庵埠润迅通信营业部,开展润迅传呼业务,装修费用由原告负担。此后,被告生生公司对庵埠润迅通信营业部进行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42800元。被告生生公司多次催促原告付款,但原告迟迟没有偿付。1999年2月25日,被告生生公司为争宠用户,提高原告在潮州市的竞争信誉,争取新用户,巩固旧用户,经与原告办商一致决定开展新年促销活动。进行促销活动期间,向潮州市西湖开文书店订《广东电视周报》(潮州报)送与用户,1999年6月份订报1973份,7月份订报1973份,1999年8月份订报1799份,9月份订报1777份,订报费用228982元已由被告生生公司垫付。根据《关于新年促销活动的报告》的规定,赠报费用应由原告负担,但原告至今没有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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