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东经初字第19号
原告 四川省会东满银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矿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明再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王国平,满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兴荣,会理县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凉山州黄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毅鸣,经理。
满矿集团公司诉凉山州黄金公司代销钢材、购铁矿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经请示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并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国平、委托代理人李兴荣,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毅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满矿集团公司诉称,1994年至1997年期间,我公司与凉山州黄金公司订立了口头代销钢材、购铁矿石合同,约定代销钢材劳务费50—80元/吨。我公司共向黄金公司发运铁矿石1300吨,各种钢材624.43吨,货款为1889145.03元,凉山州黄金公司以转账等方式共支付我公司1071696.89元,尚欠817448.14元拖欠至今。1996年7月29日,被告书写一张欠款说明,欠到代销钢材款余额512694.17元。欠款形成后,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如数返还欠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凉山州黄金公司辩称,和满矿集团公司签订口头代销钢材是事实。满矿集团公司先后提供了各种钢材631.1吨,按钢厂抵货价为1886017.05元,满矿同意西昌销售价1820390.95元。我公司以汇款支付满矿各种支出、借款、抵账等各种方式支付了1302227.15元。余518163.80元,应扣代销费50489.00元(按每吨80.00元计算),钢材经营费59981.98元、损耗18176.00元,扣除上列款项,应返还满矿集团公司389516.58元。代销期按协议黄金公司留300000.00元周转金,实际应返还满矿钢材款89516.58元。
1996年7月29日满矿集团公司派人到黄金公司对账,我公司尚差512694.17元的说明,只是对账,不能作为结账依据。至于原告起诉中提到黄金公司代销铁矿石1300吨,我公司从不知道这事。
被告同时辩称:满矿集团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扣押的爱心金店的财产不属凉山州黄金公司的财产,要求无条件归还产权所有者西昌电子商场,并赔偿金店此次扣押停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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