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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www.110.com 2010-07-10 13:48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3年4月28日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作为某药业“A产品”广东总代理,委托申请人在东莞地区对“A产品”进行独家代理。本协议启动时间为2003年东莞市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执行之日起至终止;本协议在正常履行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协议,需赔偿对方人民币20万元。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另一方,双方未达成修改意见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代理协议书》经双方盖章签订后,被申请人又于2003年5月15日向东莞某医药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告知其是某药业广东独家总代理,有权委托申请人在东莞地区对该药业“A产品”进行独家代理,授权期限为2003年5月起至东莞市2003年度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活动至中标药品采购结束止。

基于上述委托,申请人连同东莞某医药公司参加东莞市2003年度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活动。根据广东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上公布的此次招标结果,申请人连同东莞某医药公司于2003年5月8日中标,也就是说获得独家代理资格。

根据医药行业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东总代理,在申请人中标后应另行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给申请人,申请人籍此才能与东莞某医药公司签订独家代理配送合同,同时与被申请人签订购销“A产品”合同。

但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追索授权书期间,却获悉另有一家公司称是东莞地区独家代理商,申请人即于2003年6月6日经公证致函被申请人提出不安抗辩。后于2003年6月24日申请人收到东莞某医药公司的《通知函》:被申请人业务员邓某通知独家代理商是广东伟大公司,不是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23日给申请人的函件中称:“虽然我司业务人员邓某……”,说明被申请人确认邓某是其员工;另2003年5月16日邓某签名的《收条》载明:收到申请人交来的“A产品”东莞市场保证金3万元整。

被申请人经公证于2003年5月23日致函给申请人:1、认为双方于2003年4月28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未生效,理由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03年5月16日拟定的三份协议书未予答复,被申请人由该药业处获悉东莞地区独家代理商是他人,特告知申请人;2、至于被申请人业务人员邓某收取的3万元,并不是申请人交来的市场保证金,且已退还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对2003年5月23日函中所述情况未提供证据证实。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

(一)申请人究竟是不是被申请人所售医药产品在东莞地区的独家代理商,被申请人究竟是否该药业在广东的总代理,其是否有权授予申请人作为东莞地区该药业“A产品”独家代理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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