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住xxx。
负责人:陈新树,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学会,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王登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兰州办)为与被上诉人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亚盛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至1997年间,甘肃省盐锅峡化工总厂 (以下简称盐化总厂)与中国建设银行盐锅峡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行办事处)先后签订了六份借款合同。盐化总厂与建行办事处经核对,至1999年9月20日,盐化总厂共欠建行办事处借款本金19 450 000元、利息6 999 112.94元,合计26 449 112.94元。1999年,建行办事处将以上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达兰州办,并于同年11月11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盐化总厂,盐化总厂在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
1999年7月16日,亚盛集团与盐化总厂签订兼并协议,亚盛集团采用承担债务方式兼并盐化总厂;兼并范围为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兼并的生效日期为签订协议之日。
2000年11月20日,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信达兰州办三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信达兰州办附条件地减免盐化总厂债务,减免后的数额为1600万元,减免的条件是盐化总厂如期归还,亚盛集团对原债权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如盐化总厂没有或延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协议约定的债务减免作废,应全额偿还,并有权要求亚盛集团偿还尚未偿还的原债权金额及与原债权金额本金部分相应的罚息;原债权金额为28 520 212.94元,其中本金 19 450 000元,计算至2000年9月20日的利息为9 070 212.94元;亚盛集团作为协议的保证人对原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直至新还款计划最后一期款全部还清为止;亚盛集团的保证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履行连带责任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信达总公司于同年12月15日批复同意。亚盛集团于同年12月11日和2001年12月30日分别付款200万元。
2002年12月26日,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信达兰州办三方签订《债务重组补充协议》,确认在原债务重组协议签订后,起初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依约执行了协议,于 2000年12月、2001年12月分别归还200万元,共计400万元的债务。后因盐化总厂生产经营情况不好等原因造成盐化总厂、亚盛集团未能如期执行协议,三方协商约定:按照三方债务重组协议,到2002年12月25日,盐化总厂欠信达兰州办到期债务共1200万元:信达兰州办同意附条件地保持原债务重组协议的继续有效,仍然减免原债权金额,减免后的债务金额1200万元,盐化总厂、亚盛集团同意以现金和上市公司法人股权偿还债务;2002年12月28日前归还现金200万元,剩余的1000万元用亚盛集团拥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抵顶,争取在12个月内将抵债的股票过户到信达兰州办名下;减免的前提是如期归还约定的现金和如期办理股票的过户;如延迟履行,协议约定的债务减免作废,盐化总厂、亚盛集团应全额偿还原债权金额,执行原债务重组协议中的有关保证条款;如抵债股票不能如期过户,视做不能执行,协商不成,按照原债务重组协议执行现金还款计划;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亚盛集团于同年12月30日向信达兰州办付款200万元,其他义务均未履行。
- 上一篇:林关富诉姚根德其他经济纠纷案
- 下一篇: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淄博市淄川土
相关文章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天台县人民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三亚港华房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诉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诉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三亚港华房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沧州市昌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诉江西省大余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诉江西省大余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诉松鹤大酒店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诉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
- ·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承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获批
-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
-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xx资产管理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 ·内审在资产管理公司内控机制中的作用
- · 闫明生、闫华生与张浩借款合同纠
- · 杨凡诉成都天赐医药科技有限责任
-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抗诉案
- ·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 ·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 ·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 · 大学毕业生自我鉴定一文
- · 购销合同纠纷案
- · 借款合同纠纷案
- · 杨乐道与武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