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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莲顺、陈曙昭诉王昌辉、夏钰杰委托合同纠纷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大民外初字第69号

原告:岳莲顺,1963年9月23日生,国籍马来西亚,住xxx。

原告:陈曙昭,1964年5月13日生,国籍新加坡,住xx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韬,辽宁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昌辉,1970年1月3日生,汉族,住xxx。

被告:夏钰杰,住xxx。

本院在审理岳莲顺、陈曙昭诉王昌辉、夏钰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莲顺、陈曙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保全费1200元,合计3165元,由岳莲顺、陈曙昭负担。

审判长  侯学枝

审判员  白波

代理审判员  刘锋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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