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合同赔偿 > 委托合同纠纷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总公司诉大连保税区进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开经初字第637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铁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金民,田,系该公司计划处处长,在大连开发区新星里。

委托代理人张国忠,系大连双护律师事务所开发区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保税区进出口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樊庆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溪涧,系大连保税区再生资源市场经理,住×××。

委托代理人王清文,系大连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岩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藤正,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水,系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诉被告大连保税区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代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第三人大连岩谷贸易公司以是原告与被告所争执标的最终受益人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金民、张国忠、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溪涧、王清文、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于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燃气公司诉称:我公司和被告于1996年9月26日签订一份代理协议,委托被告代理进口燃气混气设备。协议签订后,该设备到货并安装完毕。设备款也已给付了绝大部分,尚余人民币30万元未支付。第三人大连岩谷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岩谷公司)多次要求我公司付款,我公司也多次催促被告进出口公司将设备款结清,以便岩谷公司派员进行设备调试。但被告迟迟不履行代理义务,导致已经建成的燃气工程因设备未能及时调试至今无法投入运行,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999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催促文件时,被告无人受理,原告认为被告现已无能力继续履行代理义务。原告已向岩谷公司保证由原告支付设备尾款,如果岩谷公司因逾期支付货款而向被告索赔,一切损失及费用由原告承担。另外,被告为原告代理进口设备时的退税款和汇率差合计人民币400,419.17元始终存在被告的账户,该款系我公司支付设备款而产生,所以应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终止原、被告间的代理协议,被告返还退税款及汇率差人民币400,419.17元赔偿损失2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进出口公司辩称:被告在这起进出口代理合同中严格履行了代理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进出口代理合同不同于民法规定的一般的民事代理。被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报关等一系列手续,同时也是进口货物的直接纳税人,所以本合同不能终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400,419.17元并不是退税款和汇率差款,而是原告向被告缴纳的关税准备金。由于被告在本代理合同中无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赔偿损失200,000.00元没有依据。

第三人岩谷公司诉称:1996年9月,燃气公司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我公司的燃气混气设备。剩余款项12,466,865日圆未支付我公司。为此,我公司与燃气公司多次协助商,燃气公司于1999年9月9日向我公司出具了保证书,内容为同年12月31日前,按照结算日的汇率,将等值于12,466,865日圆的人民支付给我公司,并不以任何理由拒付,也不提出任何异议,现燃气公司未能按期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反诉原告进出口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9月26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规定燃气公司支付我公司的代理费计1,950,000日圆至今未付。同时燃气公司有7,000,000日圆的贷款逾期支付,有5,466,865万日圆的货款至今未付,上述行为违反了代理协议的约定,由于燃气公司的违约行为,第三人岩谷公司已向被告提出索赔。故请求法院判令燃气公司立即支付代理费1,950,000日圆及违约金655,200日圆,支付进口设备尾款5,466,865日圆及违约金1,609,605.6日圆,承担岩谷公司提出的索赔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燃气公司辩称:由于进出口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代理业务,故燃气公司不支付进出口公司代理费不属违约,不同意支付代理费及违约金。由于原、被告及第三人于1995年3月11日签订了《会议纪要》,对代理协议的未尽事宜进行重新约定,还先行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人民币500,000.00万元,故原告燃气公司未支付设备尾款及代理费不属于违约行为。

针对第三人岩谷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燃气公司辩称:岩谷公司所诉属实,但燃气公司已于1999年5月17日支付给岩谷公司人民币500,000.00元,按当时的汇率相当于7,202,535日圆,故我公司尚欠岩谷公司5,264,330日圆,已得到了岩谷公司的确认,我公司同意偿还此笔款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