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海民初字第85号
原告牡丹江市法律事务中心,所在地址牡丹江市东一条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贾艳玲,主任。
委托代理人鞠成民,牡丹江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
被告靳亚芹,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靳亚莲(系被告靳亚芹之姐),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北山农机修造厂工人,住×××。
被告靳德伟(系被告靳亚芹之弟),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委托代理人刘大鹏,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法律顾问,住×××。
原告牡丹江市法律事务中心诉被告靳亚芹、靳亚莲、靳德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天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江市法律事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鞠成民、被告靳亚芹、靳亚莲、靳德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大鹏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牡丹江法律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贾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鞠成民诉称,1999年12月11日三被告的母亲因患病点滴致死,火化后没留下任何法律证据,为打官司,找到鞠成民本人,双方经协商后,实行全风险代理,即前期费用均由鞠成民垫付。后又经协商由被告靳德伟出具欠代理费1500元欠据一份。于1999年12月15日签订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书,附属合同书(全风险委托代理及协议收取代理费)各一份,合同签订后,受牡丹江市法律事务中心指派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鞠成民起早贪黑;开始进行调查取证三被告之母死亡赔偿案。经过两个多月艰苦细致的工作,有证据证实当时的诊所医生郭淑贤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补偿。本案进入诉讼之前,三被告却对起诉含糊其辞,互相推诿。2000年3月29日代理人鞠成民到被告靳亚芹家说明要与郭淑贤处理案件时,得到的答复是“官司不打了,没啥意思”。代理人提出索要1500元代理费,遭到三被告的拒绝。后经查实三被告于2000年1月21日与医生郭淑贤已私下和解并在海林林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由医生郭淑贤支付三被告人民币10000元,而将代理人甩开,是为了拖欠代理费不用给付了。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代理期间调查费、代理费、复印费等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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