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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与管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www.110.com 2010-07-10 13:41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郸民初字第10159号
原告张桂兰,女,生于1979年6月27日,汉族,住郸城县汲冢镇张庄行政村张庄村。

原告段苏瑞,女,生于2002年10月1日,汉族,系张桂兰之女,住址同上。

原告段苏影,女,生于2006年11月2日,汉族,系张桂兰之女,住郸城县巴集乡段寨行政村段寨村。

法定代理人告张桂兰,女,系原告段苏瑞、段苏影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海清,男,系郸城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管祥辉,男,生于1969年9月6日,汉族,住郸城县城郊乡杨庄行政村罗楼村。

委托代理人王苏(稣),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应龙,男,生于1947年9月27日,汉族,住郸城县巴集乡段寨行政村段寨村。

原告张桂兰、段苏瑞、段苏影诉被告管祥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08年4月16日,本院通知段应龙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清,被告管祥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苏,被告段应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桂兰诉称,2006年9月23日,原告张桂兰的丈夫段廷昌在石家庄打工时,被王新杰驾驶的大型货车撞伤致死。在索赔过程中,因原告张桂兰怀有多月的身孕,便委托被告管祥辉办理丈夫的赔偿事宜。2006年10月8日,经过调解协商,肇事方赔偿原告及家人各项损失155000元。被告管祥辉至今未将赔偿款交给原告。故请求判令由被告管祥辉返还给三原告应得的赔偿金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管祥辉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段廷昌在石家庄出事后,是岳父段应龙叫管祥辉一起去处理后事。在石家庄处理事故时,原告张桂兰已怀有身孕,行动不便,什么事情都是和岳父段应龙商量的,原告张桂兰并没有委托为其办理任何事情。因肇事车辆逃逸,段应龙让和罗志华一起留下处理此事。岳父段应龙和张桂兰协商后,还许诺如果得到赔偿款,每人给5000元的误工费。在石家庄办理此事支出出租车费1000元、打电话联系事花费1000元、食宿费2000元、请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花费5000余元、请石家庄社会上的人帮忙要钱,事成后支付报酬30000元。得到赔偿款后,怕出意外,连夜和罗志华租车回郸城,花去租车费3000元。2006年10月9日上午,同罗志华一起到段应龙家,同着段应龙、张桂兰的面把带回来的钱交给他们俩,并把开支情况作了说明,他们表示不会让吃亏。岳父段应龙还问张桂兰钱咋办,她说让段应龙保管着。被告管祥辉处理段廷昌死亡赔偿一事,是受段应龙的委托,张桂兰并没有直接委托。款已如数交给了段应龙和张桂兰二人,管祥辉并没有占有赔偿款,也没有侵犯原告张桂兰等人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段应龙辩称,和妻子辛辛苦苦把儿子段廷昌养大,又帮他操办了婚姻大事。段廷昌夫妇住的是被告段应龙的房子,在外打工的收入没有给被告段应龙分文,全都在原告张桂兰手中。儿子准备盖房子,被告段应龙赊来砖和楼板,砖款和楼板款至今没付,1000多元的运费还是被告段应龙付的;原告张桂兰在回娘家之前,已将家中的被子、衣物等财产搬回娘家,还骑走一辆自行车。儿子因车祸死后,去七人处理后事,花车费等2000多元,吃饭花去3000多元,住宿花1000元,来回打的花1000元。段廷昌所在单位的死亡支付的20000元死亡补偿金、段廷昌的工资及工友的捐款4000元,全被张桂兰领取。因没有及时找到肇事车辆,被告段应龙让管祥辉等人留在石家庄负责处理此事,并同原告张桂兰协商后表示,如果得到赔偿款,每人给5000元的误工费,管祥辉等人在石家庄办理此事支出打的费1000元、通讯费1000元、食宿费2000元、请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花费5000元、请石家庄社会上的人帮忙要钱,事成后支付报酬30000元。得到赔偿款后,管祥辉等人连夜租车回郸城,花去租车费3000元。按照农村风俗安葬段廷昌花费8000元,当时没有钱,张桂兰带回的两万多元分文不出,全是被告段应龙东拼西凑借来的。妻子因照料小孙女得病花医疗费3000元,给小孙女苏影治病花费5000多元,给孙女苏瑞买衣物、交学费及2006年过春节花费2000余元,代段廷昌偿还生前欠谢广杰借款50000元。除去上述费用,所剩寥寥无几根本无能力满足张桂兰的要求。2007年正月初五,张桂兰丢下有病的小孙女苏影回娘家,至今再没有回家照顾孙女。儿子已经死亡,孙女也是我家的传后人,既然张桂兰遗弃小孙女,我们要求抚养两个孙女。现在张桂兰已经改嫁,孙女苏影仍由被告段应龙和妻子抚养,张桂兰以苏影的名义起诉段应龙是不恰当的。另外,张桂兰因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权属纠纷已起诉段应龙,后又主动撤诉,再次起诉时也没有起诉段应龙,应视为张桂兰已放弃对段应龙的诉讼主张,不应被追加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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