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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守强等诉黑龙江省绥滨农场等拖欠鲜牛奶运费
www.110.com 2010-07-10 13:30

农垦宝泉岭农垦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定经初字第156号

原告许守强,1966年8月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个体户,住×××。

原告苗雨田,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二十三队工人,住×××。

原告贺英龙,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县个体户,住×××。

委托代理人刘喜文,佳木斯市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绥滨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长友,场长。

委托代理人侯庆波,绥滨农场清欠办主任,住×××。

被告崔振远,1950年9月27日生,汉族,原绥滨农场乳品厂厂长,住×××。

被告范金祥,1952年5月18日生,汉族,原绥滨农场乳品厂厂长,住×××。

原告许守强、苗雨田、贺英龙与被告黑龙江省绥滨农场(以下简称绥滨农场),被告崔振远、被告范金祥拖欠鲜牛奶运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守强、苗雨田、贺英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喜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绥滨农场法定代表人刘长友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侯庆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振远、范金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共同诉称,1997年原告向被告绥滨农场乳品厂卖牛奶,由于当时燃料涨价,按原卖奶价格计算不挣钱,为此,原告与被告时任乳品厂厂长崔振远协商,并达成增加运费的口头协议,其协议内容是原告卖给被告每一吨鲜牛奶增加运费40元,作为给原告的运费补偿,被告崔振远承诺年底一次性付清,事后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因购买牛奶而增加的运费款36,769.72元,逾期付款利息10,920.6元,差旅费1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绥滨农场辩称,绥滨农场不承认拖欠三原告卖鲜牛奶而增加的运费款,其理由是:1998年春,绥滨农场乳品厂在加入宝泉岭分局乳业集团之前,农场对乳品厂的账务进行过清算,未曾发现拖欠三原告所谓增加运费的账目凭证,且前几任乳品厂厂长并未向农场提出过拖欠原告运费事宜,时至今日,乳品厂前任领导又以个人名义出具证明拖欠原告运费款,未经绥滨农场法定代表人授权,均属无效。

被告崔振远辩称,1997年在我任绥滨农场乳品厂厂长期间,口头承诺过给原告增加卖奶运费一事,这事是经乳品厂时任领导班子研究,然后口头请示当时任农场副厂长张庆军同意后才决定的,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我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被告范金祥辩我,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为此,拒绝给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绥滨农场乳品厂隶属被告绥滨农场下属企业,1997年5月中旬之前被告崔振远任乳品厂厂长,夏长喜任该厂支部书记。同年5月下旬由被告范金祥接任乳品厂厂长职务。1998年2月乳品厂转制,如入宝泉岭分局乳业集团,该厂转制前的债权债务归被告绥滨农场承担。在被告崔振远任绥滨农场乳品厂厂长期间与三原告发生过买卖鲜牛奶业务往来,被告绥滨农场已于1998年2月给三原告付清了全部鲜牛奶货款。在原告向被告买卖牛奶过程中,原告提出增加运费一事,时任乳品厂支部书记证言证明乳品厂班子未集体研究过此事,更不存在有当时的班子会议记录,被告崔振远给原告出具的证明中称,他决定给原告每公斤牛奶提高0.04元的运费补贴是经过时任绥滨农场副场长张庆军批准的,对此,张庆军证言否认这一事实,被告崔振远、范金祥和时任支部书记的夏长喜三人的证言笔录一致证明,当时绥滨农场乳品厂收购牛奶涨价决定程序是必须由乳品厂研究,然后形成书面报告向农场请示审批后才能实施,乳品厂是无权随意涨价,对于原告向被告提出增加运费一事,乳品厂未能按审批程序向农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被告崔振远、范金祥证言笔录证实,在范金祥接任崔振远乳品厂厂长职务交接时,对原告要求增加运费一事,双方既无口头交待又无书面交接手续,绥滨农场乳品厂1997年财务账目中没有给原告增加运费的任何记载,被告绥滨农场提供的账目明细和被告崔振远、范金祥的证言笔录证明了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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