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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建设公司永发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公司等诉
www.110.com 2010-07-10 13:2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立经初字第91号

原告鞍钢建设公司永发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裴研,系统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学刚,系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文福,45岁,汉族,住×××。系鞍钢建设公司永发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公司下岗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学刚(同上)。

被告鞍钢建设公司机械化运输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系统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钢都,系鞍山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正勤,48岁,系统公司干部,住×××。

原告鞍钢建设公司永发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韩文福、诉被告鞍钢建设公司机械化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机运公司”)承租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学刚、原告韩文福、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钢都、欧正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学刚、原告韩文福诉称:1997年10月未,原告“建安公司”通过其职工韩文福与被告口头约定租用被告的大型运输车辆,原告“建安公司”于1997年11月12日预付给被告“机运公司”十万元(内往),此后原告“建安公司垫付配件款148,637.24元。1998年6月8日被告“机运公司”从原告韩文福借55,858.00元,而被告“机运公司”并未将车辆交付给原告。于1998年1月3日、1998年8月25日两次返还43,010元给“建安公司”,尚欠内往205,627.24元,现金55,858.00元。要求被告返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机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钢都,欧正勤辩称,原告所称97年口头协议不存在,而是韩文福与被告职工余振杰订立合伙协议,原告所述“垫付备件款”“借款”等均系韩文福与余振杰个人行为,与被告“机运公司”毫无关系。余振杰给韩文福打的欠条也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有借款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末,被告“机运公司”职工余振杰找到原告“建安公司”项目经理韩文福,说要承租“机运公司”的几台运输车,需要“内往”,合伙承租也行。韩文福说得向“建安公司”领导借,后经领导同意承租,于1997年11月12日“建安公司”以运输款为名,经韩文福、于振杰转给“机运公司”十万元(内往)。1997年12月22日、1998年3月18日、1998年4月21日“建安公司”为余振杰提供了在鞍钢建设公司机动处《配件申请计划》,余振杰领取总价值148,907.14元的配件,全部用于承包车辆的维修上。1997年12、1998年1-3月,韩文福总计拿出人民币558,58.00元,其中用于购买承租汽车的轮胎31,000.00元,修车工人工资24,858.00元,在此期间,韩文福也积极联系活源、参与经营。1998年6月余振杰以韩文福办事不利要求韩退出,并为韩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写明欠韩文福内往23万元,货币55858.00元,同意暂付人民币4.5万元,余款于年底还清,“内往”于二个月内付清。余振杰于1998年8月25日从“建安公司”欠“机运公司”土方三队运费中抹账25010.00元,尚欠“建安公司”“内往”205,627.24元,欠韩文福人民币558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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