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
(2001)汕中法房初字第7号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润钢,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文伟,194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金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煜楠,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鸿基,194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酒店)诉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2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200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王金沙律师和张文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陈鸿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酒店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金海湾大酒店副楼商业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金海湾大酒店副楼商业场地,租期为12年。同时对租金、水电费、空调费的计算与支付均作了具体约定。并约定如被告不按期交付各项费用和租金,则原告将按日千分之一向其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则原告有权收回该地和终止相关的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却不遵守约定,从2000年第一季度起开始拖欠场地租金,从1998年5月起开始拖欠原告代垫的水、电、空调费。原告经多次发函催讨,被告拒不履行,被告的行为已对我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付还其拖欠的水、电、空调费3662055.80元(暂计至2001年5月21日),租金5840640元(暂计至2001年6月30日),及违约金3487891.55元,共计12990587.35元及此后应继续付还的水、电、空调费、租金和违约金。2.解除租赁合同。
原告大酒店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双方于1997年8月6日签订的《金海湾大酒店副楼商业场地租赁合同书》;2.大酒店分别于1998年8月21日、2000年4月15日、2000年4月19日、2000年5月15日、2000年6月8日、2000年10月10日、2000年12月8日、2001年1月12日发与被告催讨欠款及承诺同意被告自1998年8月起每月的水、电、空调费先付还10万元,余款暂予挂帐的函件;3.被告自1998年9月21日至2001年5月21日期间结欠原告的水、电、空调费明细表,被告共结欠原告的水、电、空调费3662055.80元;4.被告自1998年至2000年6月31日结欠原告的水电费、租金、滞纳金计算明细表;5.被告分别于1999年11月30日、2000年5月10日、2000年5月17日、2000年5月2日、2000年12月7日、2000年12月18日、2000年12月24日、2001年1月12日、2001年1月30日(二份)发函与原告,就计划还款事宜答复原告及要求原告协助外围保安工作、向原告借外围保安亭、要求原告给予减免租金、要求原告建设配套的音乐喷泉等设施以吸引招商等问题的函复;6.原告于2001年1月22日发与名店的催款《通知》及名店的答复;7.原告保安值班记录。原告上述的证据均是要说明原告起诉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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