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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女士在享有工伤保险补偿后是否还有权要求建
www.110.com 2010-07-10 15:01

案情:2004年2月10日某公司出纳关女士上班后,外出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途中经过一幢正在装修的建筑时,突然被楼上落下的一根木方击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关女士最后被定为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关女士所在单位及时向劳动保险公司报告了事故,劳动保险公司也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关女士的损害予以补偿。但关女士在得到工伤保险补偿后又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向建筑物的所有人提出了侵犯人身权的要求,而建筑物的所有人认为关女士在得到工伤保险补偿后,其损失已得到了赔偿,再要求民事损害赔偿属于重复赔偿,因此拒绝了关女士的要求。

 

讨论问题:关女士在享有工伤保险补偿后是否还有权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予以侵权损害赔偿?

 

评析思路:

一、本案所涉及的是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其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问题。

对于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通常都采用工伤保险的办法予以补偿,但由于目前的工伤保险补偿只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最基本的生存所需,其赔偿数额不足以充分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更不用说克服精神损害了。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制裁有过错的侵权人以及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完全赔偿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其确定的赔偿数额更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产生了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在享有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的基础上,是否还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在取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后是否还能得到侵权人民事赔偿的问题。

二、本案关女士在享有工伤保险补偿后是否还有权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予以侵权损害赔偿?

关女士在工作场所之外但因公遭受另一建筑物所有人的人身侵害,一方面应认定为工伤,可由保险公司予以工伤补偿;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关女士在享有工伤保险补偿后,有权要求第三人,即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

三、如果工伤事故不是由第三人行为所致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所造成的,受害人是否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予以民事赔偿。

目前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劳动者个人是不交费的。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了保险费后还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实际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并且与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以达到分摊风险的目的的宗旨不相符。因此,法律只规定了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有过错)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有因工伤保险补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就此不足部分判令用人单位赔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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