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承包商的雇工因为事故发生死亡或者伤害事故,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受害人向雇主要求赔偿时受到法规或其它限制时,这个问题就显得尤其突出。虽然有时业主有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就一定要承担因安全产生的侵权责任。
在一个案例中,一个独立承包商的雇工在挖沟时因塌方致死。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土壁支撑等安全措施,这违反了有关的法规。关于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指出:
通行的原则是,承包商为业主工作,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和工作的人员没有控制权。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业主对承包商的一般侵权行为和不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通行的原则有各种例外。
典型的例外是当工作本身的性质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即无论多么熟练和有技巧,工作仍然有危险。这时业主就应对工作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对于什么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作,在具体案件中有不同的认识。对于挖沟这类工作,由于采用了适当的安全措施就能够保证安全,因此,它就不应属于“本质是高度危险性的”。对于这类“本质不是高度危险性的”工作,业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个例外是如果业主所发包的工作条件有特别的危险,这个危险性具有隐蔽性,不是一个承包商以正常的细心和谨慎所能发现的。但如果危险对受害人和业主同样是明显的,则业主不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对于一个明显的危险,业主没有警告承包商的义务。
所从事的工作危险性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也不能要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制度也能避免承担赔偿责任。总公司不能对子公司的侵权责任负责。不能因为总公司与子公司有共同的活动和共同的利益,就让总公司承担子公司的侵权责任。但如果违反了公司法,则对侵权责任的追究可能要突破公司的屏障。例如在一个案例中,由于公司的唯一投资人投资不足,法院要求投资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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