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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10 12:53

周X X诉王X等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2000)六民初字第731号
    2.案由:确认生身父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XX,男,31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被告:王X,男,28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诉讼代理人:池坚,江苏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封志敏,江苏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26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朱家清。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28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我与王XX原系夫妻,1999年4月生一子周X。2000年3月,王XX 因与邻居沈XX产生纠纷,沈传出周X并非我亲生子,而是王X与王XX所生。为此,在 2000年4月,王X X、周X和我及王X同去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做亲子鉴定。 过了不久,王X交给我一份司法鉴定书,上写我与周X是亲生父子。后来才得知此鉴定书 是主X伪造的,真实的鉴定结论确认我与周X没有血缘关系,周X系王X、王XX所生。 此事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我失眠、头晕,在近两个月内体重减轻三十多斤,且听 力也大大下降。2000年8月,我与王X X协议离婚。请求法院确认王X为周X的亲生父 亲,判令被告支付对其所生子周X的保胎费、生活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陪护费 等合计1.9万元,支付本人误工费及精神伤害赔偿费3万元,并支付亲子鉴定费、差旅 费3 500元。
    2.被告王X辩称:我与王X X是同事,双方经常接触,王X X说她喜欢我,要与我结 婚,且要为我生一小孩。1998年春节,王XX与我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王XX怀孕后,告诉我孩子是我的。后来由于王X X与邻居沈X X吵架,沈X X讲孩子不是周X X的,而是我 的。这样,我们四人一同去上海做亲子鉴定,结果为周X是我与王X X所生。为了息事宁 人,我与王XX找人做了一份假鉴定。此事发生后,我被原告闹得不得安宁,我新婚不久的 妻子也遭受打击。这给我们双方都造成了伤害,双方都是受害者。由于孩子周X是周X X 与王XX婚姻存续期间所生,故原告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可。只请求法院将周X的抚育权判 给我。
    3.尹被告王XX辩称:1997年12月22日下班后,我们单位聚餐。大约晚上9点多 钟,王X叫我与他一起走。在滁河边,他把我强奸了。之后,王X又多次威逼我与他发生 性关系,最终生了周X。由于当时我与原告没有离婚,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我已承担了一 半,我不应再赔偿。至于原告提出精神伤害赔偿,本人的精神也受到很大的伤害,此费用 应由王X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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