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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解释 维护精神权益有依据
www.110.com 2010-07-10 11:38

 就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损害索赔在我国由此有了确实的法律依据,一位著名民商法专家称之为“突破重大”。

  -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走在了立法前面

  曾几何时,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人的头脑里还是一个新鲜的舶来名词。然而,不知不觉地国人已经开始意识到,除了物质利益以外,精神权益也是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于是,近年来关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

  去年年底,一桩酒吧拒客案件曾在北京轰动一时。一位女消费者因为相貌有残缺数度被酒吧保安拦在门外,该消费者以容貌歧视侵犯消费权益为由愤而将酒吧告上法庭,并要求5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一审判决酒吧侵犯了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向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

  去年4月,震动全国的深圳妇儿医院感染损害赔偿案件在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998年4月至5月份,深圳市妇儿医院发生严重的手术后伤口感染事件。100多名感染者分别在术后3天至58天内出现手术切口红肿、硬结、流脓等症状,伤口长时间不愈合。经检测判定,感染病原是罕见的龟分支杆菌,同时发现该院错误配制消毒剂,从而造成大规模同源感染。此次术后龟分支杆菌爆发感染在国内属首次发生,从发病率和治疗难度上讲,在全世界也是首次。至1998 年年底,大部分患者伤口闭合并出院,但是否“痊愈”尚无定论。而长时间的药物治疗令许多患者留下脱发、内分泌紊乱、免疫力下降等后遗症。此后,数十名感染者将妇儿医院推上法庭,分别要求数万元至百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同样发生在去年的宝洁公司女职员状告成都某五星级酒店的民事案件,被称为四川纯精神损害索赔第一案。该女职员在入住酒店时因遭绑架而精神受到很大刺激,感到紧张、惊恐、失眠、易怒、注意力分散,而且稍受惊吓和刺激就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全身不适等症状,被确诊为“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在随后的定期心理、药物治疗中一直没有痊愈。并且由于情绪不稳定,人格发生变异,该女职员已无法正常上班。原告方律师认为,根据《消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酒店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保障入住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该酒店管理存在缺陷,才使原告受到严重伤害,造成了各种直接和间接损失。为此,原告提出了近40万元的精神损害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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