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没有经过实证研究,但我想以下判断基本是准确的,即官司中,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澄清一些事实,以抵消或消除被告的言论所造成的影响,索赔往往是次要目的,提出索赔更多是为了说明其确实因被告的言论受到损害u。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原告对于最终获得赔偿并不认真,即使最终判决一定的赔偿,原告亦未必真的申请执行。这一判断,尤其适用于那些较有影响的企业所提起的名誉权诉讼。例如,在海尔诉陈毅聪名誉侵权案中,海尔在陈毅聪承认文章中确有内容失实及评论不当之处后,即放弃了全部赔偿要求,这说明海尔提起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希望通过诉讼澄清一些事实。
澄清事实也应该成为名誉权法律保护的首要价值目标。名誉,按照牛津法律大词典的定义,是对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因此,名誉权的另一方面即是其他人的知情权,对于公众人物(包括一些关乎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机构)而言,其名誉权的另一面实际上就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某公众人物之名誉因某种不实之言论而遭受损害,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就是获得了扭曲的信息,社会公众同样也是受害者,而且,社会公众所受到的损害有时是难以估量的。因此,澄清事实,其意义不仅仅是让名誉权受害者恢复名誉,更重要的是让社会公众获得真实的信息,显然,在对名誉权进行法律保护时,澄清事实应是首要的价值目标。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有必要反思一下:就澄清事实这一目的而言,诉讼是有效的手段吗?我国目前关于名誉权诉讼的立法(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否有助于以较高的效率达致澄清事实的目标?本文将在这些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诉讼是澄清事实的有效手段吗?
虽然诉讼的重要使命是查明事实,然而名誉权诉讼的结果很难说对澄清事实有多少帮助。
诉讼有其本身的规律,诉讼过程中,对抗的双方的根本目的都是想获胜,而澄清事实并非其目标。美国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被告席上的新闻机构》一文中对诉讼的特点有精辟的评论:
“法律诉讼是惊心动魄的战役:即使证据凿实,你也可能败诉,无论在通俗小说里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它们都是危机四伏之地。在那里,一个不经意的字词或未经考虑的事实都会被铁面无私的对方律师逮住,以致对整个诉讼过程产生比原本看上去更具危害或牵累的结果。从一个更为残酷和戏剧化的角度看,法律诉讼还是一场不可避免的,深层次的对抗:被告发现他自己面临的不是一个搜寻真相的伙伴,而是一个宣战了的,决意将他击倒的敌手。―------毫不奇怪,任何人,当他或她的同伙被指控,他都会采取防御态度。------而律师们正相反,受当事人和同事之期待,在这个悲剧里,为演好自己在脚本里规定的角色,他们要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地奋战”。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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