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 >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举案说法:两车相撞 受伤乘客向谁索赔?
www.110.com 2010-07-10 13:06

编者按:

  乘坐客车出游,安全第一。然而一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由于损害必然涉及到索赔,事故各方往往会就“责任”问题相互推诿。在这种情况下,不幸受伤的乘客,该向谁索赔?一起事故,可能涉及多方责任人,受伤乘客怎样才能获得充分全面的赔付?近日,我省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件,为人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案例一

    某游客因乘坐的旅游车发生车祸而受伤,当他将司机和旅游车挂靠的运输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时,遭到了后者的拒绝———旅游车管理商,是否可免责?

  游客,车祸中受伤

  2004年10月5日,外地游客刘某参加了由北京某旅行社组团、由我省华阳旅行社(化名)接团的海南游。旅游期间的食、宿、旅游车辆均由华阳旅行社安排。

  2004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刘某与其他游客一起坐上了由旅行社安排的一辆旅游车,在车辆途经万宁市兴隆农场兴隆热带花园与印尼村十字路口时,与从高速公路石梅出口往兴隆方向行驶的一辆卧铺大客车相撞,造成旅游车上包括刘某在内的11名乘客受伤,大客车上3人受伤。

  受伤游客,状告四方

  事后,当地交警部门确认:此次事故中,旅游车车主为郭某,客车车主为蔡某。事故责任认定为:旅游车司机小白,应承担主要责任;大客车司机小海,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此次车祸中受伤的刘某,治疗后经伤残鉴定的结论为:口腔损伤为10级伤残;右眼损伤为8级伤残。

  为此,刘某一纸诉状将事故中相关四方———旅游车车主郭某、大客车车主蔡某、华阳旅行社以及旅游车挂靠的某运输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在这次车祸中受伤的损失。

  一审

  认定了三方责任

  2005年10月8日,此案在一审期间,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称,此案是基于交通事故对刘某造成损害的法律事实向四个被告追偿的,即是侵权之诉。

  四方被告的责任应如何分担?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华阳旅行社虽然与刘某之间有旅游合同关系,但该旅行社没有存在对刘某的侵权行为,所以基于侵权之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旅游车车主郭某、大客车车主蔡某,由于他们各自雇用司机的违章行为,导致两车相撞,并致使乘客刘某受伤,两人应当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旅游车车主郭某应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大客车车主蔡某应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