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乘坐客车出游,安全第一。然而一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由于损害必然涉及到索赔,事故各方往往会就“责任”问题相互推诿。在这种情况下,不幸受伤的乘客,该向谁索赔?一起事故,可能涉及多方责任人,受伤乘客怎样才能获得充分全面的赔付?近日,我省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件,为人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案例一
某游客因乘坐的旅游车发生车祸而受伤,当他将司机和旅游车挂靠的运输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时,遭到了后者的拒绝———旅游车管理商,是否可免责?
游客,车祸中受伤
2004年10月5日,外地游客刘某参加了由北京某旅行社组团、由我省华阳旅行社(化名)接团的海南游。旅游期间的食、宿、旅游车辆均由华阳旅行社安排。
2004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刘某与其他游客一起坐上了由旅行社安排的一辆旅游车,在车辆途经万宁市兴隆农场兴隆热带花园与印尼村十字路口时,与从高速公路石梅出口往兴隆方向行驶的一辆卧铺大客车相撞,造成旅游车上包括刘某在内的11名乘客受伤,大客车上3人受伤。
受伤游客,状告四方
事后,当地交警部门确认:此次事故中,旅游车车主为郭某,客车车主为蔡某。事故责任认定为:旅游车司机小白,应承担主要责任;大客车司机小海,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此次车祸中受伤的刘某,治疗后经伤残鉴定的结论为:口腔损伤为10级伤残;右眼损伤为8级伤残。
为此,刘某一纸诉状将事故中相关四方———旅游车车主郭某、大客车车主蔡某、华阳旅行社以及旅游车挂靠的某运输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在这次车祸中受伤的损失。
一审
认定了三方责任
2005年10月8日,此案在一审期间,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称,此案是基于交通事故对刘某造成损害的法律事实向四个被告追偿的,即是侵权之诉。
四方被告的责任应如何分担?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华阳旅行社虽然与刘某之间有旅游合同关系,但该旅行社没有存在对刘某的侵权行为,所以基于侵权之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旅游车车主郭某、大客车车主蔡某,由于他们各自雇用司机的违章行为,导致两车相撞,并致使乘客刘某受伤,两人应当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旅游车车主郭某应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大客车车主蔡某应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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