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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本质变革论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 摘  要]  单纯认定是人格权的观点存在缺陷。姓名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姓名权的本质。等级社会中的姓名具有表明等级关系的功能,姓名可以成为身份权的客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姓名用于体现社会评价和指代特殊事物,姓名因此分别成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客体。先占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人格理论可以成为作为财产权的姓名权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姓名权;身份权;人格权;财产权

    一、问题的提出

    姓名权本质是人格权已有定论。但历史上姓名权是否一直以人格权的姿态受保护?在人格权弱小、身份权发达的封建社会,姓名是否会成为身份权的客体?姓名权是否也发生过类似“从身份到契约”的“从身份到人格”的运动?市场经济条件下,姓名权的本质是否仍然仅仅体现为人格权?姓名的商业利用是因为姓名权具有一定的经济内涵,还是因为姓名权本身就是财产权?姓名的商业化利用会不会引发一场从“财产到人格”的运动?

    姓名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姓名权的本质。本文试论证:第一,由于姓名具有表明等级关系的功能,姓名可以成为身份权的客体。第二,在从身份到契约演变的同时,姓名权也经历着从身份到人格的演变。第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不再仅仅体现人格利益,经济领域的姓名体现了财产权的本质,伦理领域的姓名体现了人格权的本质。姓名权本质的二元时代已经到来。

    二、姓名不是身份权的客体吗?

    人类学学者认为,姓名承担了代表群体或者个体、表明等级身份、规范婚姻关系、弥补命运缺憾、指代特殊事物、体现社会评价、凝聚文明精华等社会功能。[1](P8-16)而姓名代表群体或者个体、表明等级身份、指代特殊事物和体现社会评价的功能具有法律层面上的意义。事实上,姓名权的人格权本质说是以近代法典化时代为背景进行论述的。而姓名在法典化前的等级社会中表征了一定的身份关系,也正是姓名“表明等级身份的功能”的功能决定了“姓名可以成为身份权的客体”。姓名权在历史上的确曾经以身份权的形态存在过。

    首先,姓名中的姓表征了一定的身份关系。

    姓一般是世代相袭的,因此它发挥的最主要功能是血缘区分,即群体区分。在某些条件下,姓还可以发挥个体区分和身份区分的作用。因为在等级社会中姓本身就意味着高低贵贱。从微观上讲,家长权、夫权、亲属权等都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姓体现出来。正因为如此,德国学者莫迭尔等人才提出了姓名权为亲属权(即身份权)的观点。他们认为姓名权的发生多源于亲属关系,所以姓名权为亲属权的一部分。该观点从姓的角度论证了姓名权是一种身份权。[2](P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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