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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一位在给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要求派出所按父母之外的第三姓给孩子进行户籍注册而遭拒的女士,把其户口所在地的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新生儿的父亲姓肖、母亲姓黄,而新生儿的母亲在给孩子注册户口时提出要把新生儿的姓氏注册成第三姓——“萧”。大钟寺派出所依据市公安局有关规定,两次拒绝了原告的请求。一个为争取孩子姓第三姓的特殊行政诉讼案由此而生。  (以上引自中法网特约论坛)

  一、关于父母有没有给自己孩子取“第三姓”的权利和自由?

  笔者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条规范从法学理论上讲,是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不是义务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这条规范可以这样理解,女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不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也可以不随母姓,法律未限定子女必须姓父姓或母姓。这说明法律对子女的姓氏未作任何禁止,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选择他们认为适当的姓氏。但有一点应当注意,选择子女姓氏是父母共同的权利,一方不得违背另一方意志任意进行选择,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二、上述案件引发笔者对姓名权的思考。

  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精神人格权的内容,姓名权包括姓氏权和名字权。这一权利的归属是谁?父母还是本人?

  1、按照惯例,孩子出生后,即由其父母有时也请别人代理给孩子报户口。 孩子的名字都是由父母有时也由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他亲属起好,再由父母决定,可以说父母给孩子起名是决定权,其他近亲属只是建议权或代理父母起名,最终是由父母决定孩子的名字,在姓氏上大多是或姓父姓或姓母姓。这个惯例和实践证明,子女姓名由父母决定。就如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权、教育权一样那么自然和被人们认同。

  2、那么我要提出的是作为本人有没有决定自己的姓氏和名字的权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一规定从法律上赋予公民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这便从法律上否定了传统习惯上父母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这说明,法律只赋予公民本人姓名决定权,父母在报户口时,只是因为子女太小,基于法定代理权代为决定子女的姓名,父母对子女的姓名仅是代理权。

  3、姓名决定权应当赋予谁?从法理角度讲,姓名权是公民个人人身权的一种,法律应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但在实际中,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即父母不同意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或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伤害父母感情的情况。同时我又联想到,关于子女受教育权的问题,若子女长大成人后,责怪父母未为自己选择最好的教育方式或教育机构时,而父母已经没有做到,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教育方式或教育机构,令父母承担教育费用的问题。显然不能,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同样子女成年后,责怪父母未给自己选择漂亮的姓氏或名字,再去变更,让人从感情上无法接受。从另一个方面讲,一个人成年后,他的名字已经用了很长时间,在户籍上、档案中以及社会认同上都已经确定下来,再去变更,势必导致一定的不稳定性和麻烦。法律出于保护一个人姓名权的考虑,为社会上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我认为是不科学的。所以我认为子女户籍上的姓名决定权应赋予父母,法律直接规定子女姓名决定权由父母行使,子女起笔名或其他名字的权利由其自己行使,户籍上的姓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与名人或伟人重名或与其他同事重名引起不便本人申请变更的、名字中含有引人误解并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如一个人名叫杨伟,常被人讥笑)、被收养解除与原父母关系申请变更为养父母姓氏的、其他应当变更姓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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