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妇女肖像权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10 11:16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人格权。从广义的理解,公民可以同意或禁止他人拍摄、画像、雕塑、复制、录像、传播、展出本人肖像的权利。简言之,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如果有些单位或个人不经妇女本人同意,使用该妇女的肖像做广告或印日历,将妇女的照片放在橱窗中作商业性展出或用于商品装潢、商标上等,都是对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人除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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