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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
www.110.com 2010-07-10 11:30


  3、加大对隐私侵权的制裁力度。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犯隐私权,而把窥视、刺探、掌握、了解、记载、收集他人隐私的行为排除在侵犯隐私权之外,即使是宣扬了他人隐私,只要未造成一定影响,也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显然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隐私权的保护客体。因此,在立法上应将上述行为均列为侵犯隐私权,并把“侵害”修正为“侵犯”,只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即使未造成危害和影响,也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犯隐私权造成后果的大小,可作为认定责任轻重的依据,而不应作为界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三、强化隐私权法律保护措施法院可以《民法通则》和高法《意见》为指导原则,参照侵犯名誉权相类似的内容,开展创造性的立案受理工作,只要法律未明确规定不得受理的侵权案件,都应当依法受理,对侵犯隐私权行为进行妥善解决。在受案范围上,不论侵权是故意还是过失,侵权程度是轻是重,影响范围是大是小,只要受害人有确切证据,就应立案受理。在责任认定上,可根据行为的性质、故意或者过失程度以及侵害人的认错态度等,综合情况作出判断。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应注重对隐私侵权的物质赔偿,并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相结合。只要受害人要求侵害人承担隐私权侵害赔偿金的,法院应首先考虑适用该种责任承担方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支持。并根据侵权程度、责任大小以及加害人承受能力确定赔偿数额,在赔偿数额大小上应给予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必拘限于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在审理和执行期限上应制定即时审结、执行制度。隐私侵权案件一般都案情简单、事实明了,应制定特殊的审限、执期制度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使隐私权得到及时、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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