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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与保护隐私权(3)
www.110.com 2010-07-10 11:30


   
     二、新闻采访对隐私权的限制

     有关他人隐私的报道,应限于不使当事人感到不安的限度内,但在对公众人物或公众感兴趣的报道中,公民个人隐私权则相应地受到限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在处理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区分一般公民与政治人物。政府官员,从一方面讲是普通公民,应该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包括隐私权;从另一方面讲,他们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自然就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品德,优秀的才能,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因其政治、经济、社会活动都与公共利益有关,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故其隐私权应受到限制。其私人财产状况可以公开;个人素质及才能方面的情况可以公开;私生活中的某些不良和不道德行为应受舆论监督;某些家庭成员的私生活也不属隐私范围。比如说前美国总统克林顿享有无上的荣誉,他的决策可能无一不与公共利益有关,并在最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共利益。作为对等原则,公众对其有最广泛程度的监督权,其中包括涉及个人道德品质的隐私权。如果保护这种隐私权,人们便不能全面监督他,就很难避免对公共利益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

     其次,要划清普通公民与社会知名人士的界限。社会知名人士或称公众人物,指因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为公众熟知的重要社会人物。名人、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并构成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一些隐私已构成社会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公众对这些名人的兴趣和关注是人类的健康欲望,因此,对名人隐私权的保护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当然对社会知名人士的事业及与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可以经同意而公开,但与其事业、社会活动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未经许可不应随意公开。

     最后,普通人在正常与特殊情况下具有不同的隐私范围,要适时加以区别对待。某些本来纯属普通人私人事务的事情,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与社会公共生活发生联系,而不成为隐私。这主要指普通人违反了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因卷入引人注目的特殊事件及其他原因而成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其隐私权的范围则较普通人正常情况下相对缩小。
   
     三、实现“双赢”保护隐私权

     为正确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对新闻采访予以必要法律保护的同时,又要对其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新闻采访权的滥用。做到新闻价值的实现与避免新闻侵权的“双赢”,在新闻实践活动中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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