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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档案开放利用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权(2)
www.110.com 2010-07-10 11:30

建议在档案立法中,对隐私权问题,有更加系统、全面的规定,列出详细、具体的条目与众多的档案内容相对应,这样,档案人员鉴定档案里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权问题、是否要控制开放、控制到哪一级,才能够统一标准,且便于操作。

高校档案工作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校内发文中,校决定、校通知是对全校公开的文件,但是,其中有关个人违纪处理等方面的文件,一旦作为档案保存,是否能够对全校公开?特别是有的学生曾经受到违纪处理,后来因为改正错误、表现良好,被撤消处分,这些相关文件尽管当时是校内公开的,但是一旦过了事情发生的时间,被作为档案保存在档案馆里,那么这些文件档案是否属个人隐私范围?还能够在校内开放利用吗?如果控制开放,将控制多长时间为宜?这些问题,如果有相关的隐私权保护细则可以参照,将会迎刃而解。

2、用户权限的设定难

利用权限的设定,难就难在:是按职务级别确定利用权限,还是按职责范围确定利用权限。高校电子办公系统一般是按职务级别划分使用权限,这是为了学校管理的需要,不是单纯的文件利用权限,更重要的是对文件的审核、签发、批示等多种权限,所以,不能把电子办公系统的用户权限简单地等同于档案用户权限。高校的档案,不仅包括文件材料,还有教学档案、科研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多种类型,高等学校对于各类档案的开放利用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同的用户权限有别,但是,对于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用户权限如何设置仍然是个空白。

三、解决的对策

1、建立个人隐私制度

对如何收集个人档案,什么内容的个人资料能够存储,收集到的个人档案如何开放利用等应该作出详细的规定。

对不同主体在搜集、利用个人档案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作出详细的要求。任何档案的公开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对公开的时间、性质、目的和对象都必须有清楚的记载。如果公开的档案最后证明没有公开的必要,而且由于这种公开给被公开的个人造成了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做出档案公开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就自己的过错或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编写传记需查阅某人的档案,一定要经过本人或遗属同意,而且要有主管领导批准,才能调档;办理出国成绩证明,一定要本人亲自出面,或本人委托他人的手续齐全才可以代理。

对个人的档案应有知情权,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和制度保证个人有权接触与其本人相关的档案,并且有权对错误的资料要求更正。

还应该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要求档案人员遵照执行,采取一切措施保证个人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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