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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赔偿
www.110.com 2010-07-10 15:59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主要用于个人,是指个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说来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确定医疗费用的一般原则是依据医院提供的合法的收款凭证,凭证显示的金额就是医疗费的数额。需要注意,这里的收费凭证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取得的收费凭证,法院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能证明医疗费用为由驳回医疗费的请求。比如当事人在黑诊所治疗,缺乏合法的收款凭证,只有经手人的收条,这些证据就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关于费用的合理性,医疗费用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处方、医嘱和病情诊断证明等等。在确定医疗费用的数额时,特别要注意证据的两个一致性,即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疗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一般的医疗常识。

  实践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表现有: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使用等;需要安装假肢或者其他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要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使不合理开支扩大。以上情形,法院都会根据伤者病情加以审核,很可能剔除虚高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纠纷中医疗费一般以实际开支为准,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后续的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进行主张,也可以等后续治疗发生后再根据实际开支另行起诉。如果后续医疗费经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是必然发生的,则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证明支持当事人关于后期医疗费用的主张。

  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则由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换言之,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用不服的,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被告提出异议的方法,主要是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推断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被告如对医疗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就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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